12.2 愿意成为使用国的任何国家应承担一些责任,包括:
(a)将其用于遇险报警目的的联络点通知理事会或主管国际组织;
(b)使用在本系统中运行的无线电信标,其性能应符合国际电信联盟的有关规定和COSPAS-SARSAT系统的规范;
(c)在可行时应备有无线电信标登记簿;
(d)根据理事会同意的程序,及时并不加歧视地交换关于COSPAS-SARSAT系统的数据;
(e)根据本协定确认,它将不对因行为或不为产生的伤害、损害或经济损失而向缔约国进行索赔或提起诉讼;
(f)在理事会规定的条件下,视必要出席理事会召开的关于本计划的有关会议,以便解决有关管理、运行和技术问题;
(g)满足理事会可能提出的任何其他要求。
12.3 使用国应根据第12.2条将其对义务的正式接受通知保存人,保存人应通知各缔约国。这种通知应采用标准信件的格式,并应包括业经理事会同意的第12.2条规定的关于参加本系统的条件。
第13条 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
13.1 为了促进本协定的执行,各缔约国应通过理事会,在共同关心的问题上,与国际民航组织、国际电信联盟、国际海事组织以及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各缔约国应考虑到这些国际组织制订的有关决议、标准和建议。
13.2 这些组织和各缔约国之间可建立正式合作关系。
第14条 责任
14.1 根据本协定,缔约国之间不应因行为或不为产生的伤害、损害或经济损失而互相索赔或诉讼。
14.2 各缔约国对本系统的使用者或任何第三方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因使用本系统而可能产生的伤害、损害或经济损失的索赔。各缔约国应合作,以使其免于遭受任何潜在的索赔。
第15条 争议的解决
15.1 关于本协定解释或执行的任何争议,应在有关缔约国之间通过协商解决。
15.2 如果争议未能通过协商解决,在有关缔约国同意的情况下,可交付仲裁。
第16条 加入
16.1 任何国家如果愿意为空间段捐助至少一件基本设备并愿意承担一个缔约国对本协定的责任,本协定开放供其加入。
16.2 如果一国愿意加入本协定并愿意捐助第3.1条规定的或第3.2条改进的现有空间段的一件基本设备,它应与原提供该基本设备的缔约国达成协议,并应与其他缔约国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