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公司协定附则
(1980年2月18日)
附则
本附则是依据国际金融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协定,作为该协定的补充部分而制定的。它们应按公司的协定加以解释。如本附则与协定的规定或要求之间有所抵触,应以协定为准。
第一节 理事会会议
(a)理事会或董事会得在任何时候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
(b)理事会任何会议如不足法定人数,得随时由出席理事的过半数决定休会,而无需提出休会的通知。
第二节 召开理事会议的通知
董事会主席应将每次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用快速的通讯方法,在召开会议的日期至少四十二天前通知本公司的每一个会员国,在紧急情况下,如果使用电报或海底电报,可在召开会议至少10天前发出这种通知。
第三节 董事和观察员出席理事会会议
(a)董事和他们的副职均可出席理事会的一切会议,并可参加这种会议,但是,董事及副职在此种会议上,除非他以理事或副理事或临时副理事身份有权投票外,均不得享有投票权。
(b)理事会主席在和董事会磋商后,可邀请观察员出席理事会的任何会议。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的议程
(a)董事会主席根据董事会指示,应为每次理事会会议准备一份简要议程,并应随会议通知将议程通知每个公司会员国。
(b)任何理事可在理事会任何会议的议程上增加议题,但他必须在规定的开会日期至少七天前将所增议题通知理事会主席。在特殊情况下,董事会主席根据董事会指示,可在任何时候,在理事会会议议程上增加议题。董事会主席应将理事会任何会议议程上新增的议题尽早通知每个会员国。
(c)理事会有权在任何时候在理事会任何会议的议程上增加任何议题,即使本节所要求的通知尚未发出。
(d)除非理事会另有具体指示,理事会主席与董事会主席应共同负责,安排理事会会议之举行。
第五节 理事会主席和副主席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理事会的主席和副主席,如果他们是公司的理事,那末,他们也同时相应的是公司理事会主席或副主席。但如银行理事会主席并非公司的理事,则公司理事会得在其年会上选一名理事主席职务。本节所称“银行理事会主席”一词,应包括代行其职务的副主席。
第六节 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