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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修订案


  所有参与实施实物保护的组织应对必要的安全保卫文化及其发展和保持给予适当优先地位,以确保在整个组织中有效地实施实物保护。

  基本原则七:威胁

  国家的实物保护应基于该国当前对威胁的评估。

  基本原则八:分级方案

  实物保护要求应以分级方案为基础,并考虑当前对威胁的评估、材料的相对吸引力和性质以及与擅自转移核材料和破坏核材料或核设施有关的潜在后果。

  基本原则九:纵深防御

  国家对实物保护的要求应反映结构上的或其他技术、人事和组织方面的多层保护和保护措施的概念,敌方要想实现其目的必须克服或绕过这些保护层和保护措施。

  基本原则十:质量保证

  应当制定和实施质量保证政策和质量保证大纲,以确信对实物保护有重要意义的所有活动的特定要求都得到满足。

  基本原则十一:意外情况计划

  所有许可证持有者和有关当局应制定并适当执行应对擅自转移核材料、蓄意破坏核设施或核材料或此类意图的意外情况(应急)计划。

  基本原则十二:保密问题

  国家应就那些若被擅自泄露则可能损害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的资料制定保密要求。

  四、(一)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缔约国根据核材料的性质、数量和相对吸引力以及与任何针对核材料的未经许可行为有关的潜在放射性后果和其他后果以及目前根据对核材料威胁的评估而合理地确定无需接受依照第一款建立的实物保护制度约束的任何核材料。

  (二)应当按照谨慎的管理实践保护根据第(一)项不受本条规定约束的核材料。

  7.“公约”第五条由以下案文代替:

  一、缔约国应彼此直接或经由国际原子能机构指明并公开其与本公约事项有关的联络点。

  二、缔约国在核材料被偷窃、抢劫或通过任何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或受到此种威胁时,应依照其国内法尽最大可能向任何提出请求的国家提供合作和协助,以追回和保护这种材料。特别是:

  (一)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步骤,将核材料被偷窃、抢劫或通过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或受到此种可信的威胁的任何情况尽快通知它认为有关的其他国家,并在适当时通知国际原子能机构和其他相关国际组织;

  (二)在采取上述步骤时,有关缔约国应酌情相互并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和其他相关国际组织交换信息,以便保护受到威胁的核材料,核查装运容器的完整性或追回被非法获取的核材料,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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