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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共同市场条约

  第一百八十一条
  法院对根据由本集团或代表本集团所订立的公法或私法契约中所包含的仲裁协议条款有权作出裁决。
  第一百八十二条
  法院有权裁决成员国间与本条约目标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此项争端系根据仲裁协议而向法院提出的话。
  第一百八十三条
  除本条约赋予法院的管辖权以外,凡本集团系属当事一方的各项纠纷,并不因此而免除各本国司法机关的管辖。
  第一百八十四条
  尽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限期届满,任何当事一方由于指控理事会或委员会一项规则的纠纷,得援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该项规则不能适用的主张。
  第一百八十五条
  向法庭提出的申诉没有中止的效力。但如法院认为情势有此必要时,得命令暂缓执行被指控的决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法庭对法院受理的案件,得采取一切必要的临时措施。
  第一百八十七条
  法院的判决在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下具有执行的效力。
  第一百八十八条
  法院规约由一项单独的议定书确定之。
  法院制定它自己的程序规则,该项规则应呈请理事会经全体一致同意核准。

第二章 几个机构的共同条款

  第一百八十九条
  理事会和委员会为了完成它们的任务并在本条约规定的条件下,制定规则和指示,采取决定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规则具有一般性质。它的一切部分均具有强制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指示,在应达到的结果方面对于任何被指示的成员国都具有拘束力,但在形式和方法方面则听由各该本国机构管辖。
  决定,在它的一切部分的范围内,对它指定的各收件人具有强制力。
  建议和意见没有拘束力。
  第一百九十条
  理事会和委员会的规则、指示和决定都应叙明理由,并针对着执行本条约时所必须收集的建议和意见。
  第一百九十一条
  规则在本集团的公报上公布之。规则自其制定之日生效,否则,在公布之日起第20天生效。
  指示和决定应通知收件人并于通知之日生效。
  第一百九十二条
  理事会或委员会关于除国家以外负担金钱义务的决定构成执行状。
  强制执行按照执行所在国现行民事讼诉程序办理。执行状须经各成员国政府为此目的而指定的、并通知委员会和法院的本国机关加以签证,除验明执行状是否属实外并无其他检查。
  经有关方请求完成此项手续后,得按照本国法律直接请求主管机构强制执行。
  除非法院决定,强制执行不能中止,但是检查执行措施是否正常则由各该国本国审判机关管辖。

第三章 经济和社会委员会

  第一百九十三条
  应成立一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具有咨询性质。
  该委员会由各种不同的经济和社会活动方面的代表,特别是工业生产者、农业生产者、运输业、工人、商人和手工业者、自由职业和具有一般利益的代表组成之。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该委员会委员名额确定如下:  比利时………12人   意大利………24人
  德 国………24人   卢森堡………5人
  法 国………24人   荷 兰………12人
  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以全体一致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得连任。
  该委员会成员的指派系以个人名义行之,不受任何强制委托的约束。
  第一百九十五条
  一 为了任命该委员会委员,各成员国向理事会提出给予各该本国国民名额双倍的候选人名单。
  该委员会的成份应考虑保证对各种不同的经济和社会活动有充分的代表性。
  二 理事会同委员会进行协商。理事会得征集对本集团活动有关的经济和社会各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欧洲组织的意见。
  第一百九十六条
  该委员会在委员中推定它的主席和秘书处,任期两年。
  该委员会制定它的内部规则并将该项规则呈请理事会以全体一致同意核准。
  该委员会经理事会或委员会的申请,由它的主席召集会议。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该委员会包括本条约所涉及的各主要方面的专业组。
  该委员会特别包括一个农业组和一个运输组,这两个组为农业和运输编所规定的特殊条款的内容。
  专业组的工作是在该委员会总的权限范围内进行。专业组不得于该委员会以外单独被咨询。
  另外,在该委员会内得成立小组委员会就固定的问题或固定的范围内草拟意见草案以便提交委员会讨论。
  内部规则确定关于专业组和小组委员会组成的方式和权限的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对于本条约所规定的情况,理事会和委员会向该委员会的咨询是强制性的。上述机构得在任何情况下认为适当时咨询该委员会。
  理事会或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得限令该委员会提出意见,其期间自将此事通知该委员会主席之日计算不低于十日。限期届满时如无意见,得不予置理,径自办理。
  委员会的意见和专业组的意见以及讨论的记录均应呈送理事会和委员会。

第二编 财政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集团一切收入和支出,包括欧洲社会基金有关的收入和支出在内均应作为每个预算年度的概算目标,并应列入预算。
  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应予平衡。
  第二百条
  一 在不影响其他收入情况下,预算的收入包括各成员国的一切财政分摊额,按照下列分配比例确定之:
  比利时………7.9 意大利………28
  德 国………28 卢森堡………0.2
  法 国………28 荷 兰………7.9
  二 但是,各成员国对欧洲社会基金的财政分摊额则按照下列分配比例确定之:
  比利时………8.8 意大利………20
  德 国………32 卢森堡………0.2
  法 国………32 荷 兰………7
  三 分配比例得经理事会以全体一致同意修改之。
  第二百零一条
  委员会应研究在什么条件下,第二百条所规定的各成员国的财政分摊额可能由固有的资源所代替,特别是当共同关税率正式施行时,由共同关税率而来的收入所代替。
  为此目的,委员会应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理事会就此项建议同议会进行协商后,经一致同意得作出规定,建议各成员国按照各该本国宪法程序予以采用。
  第二百零二条
  列入预算的支出仅在一个预算年度内有效,但与第二百零九条施行的规则有相反的规定则除外。
  在规定第二百零九条的施行条件下,除有关人事开支的经费外,至预算年度终结时未使用的经费作为滚存于下届年度,一次为限。
  经费按照支出的性质和用途,分门别类,列入各章并得根据需要,按照第二百零九条的施行规则,再作细分。
  议会、理事会、委员会和法院的支出各成为预算中单独部分,但不影响某些共同支出的特别制度。
  第二百零三条
  一 预算年度于1月1日开始,并于12月31日结束。
  二 本集团每一机构应制订它的支出概算书。委员会将该概算书列入预算初步草案。委员会得附入对该概算不相同的意见。
  该项预算初步草案应于预算年度开始前,至迟在9月30日由委员会呈送理事会。
  每逢理事会认为须轶出该初步草案范围时,应同委员会进行协商,必要时并应同其他有关机构协商之。
  三 理事会以特定多数同意,制定预算草案,并将该预算草案提交议会。
  议会应于预算年度执行前至迟于10月31日受理预算草案。
  议会有权向理事会建议修改预算草案。
  四 如果在通知预算草案后一个月期间内,议会业已同意,或者,议会未将它的意见通知理事会,则预算草案应作为最终的制定。
  如果在此期间,议会曾提出修改,经过这样修改的预算草案应送交理事会。理事会会同委员会并遇必要时与其他有关机构对此进行讨论,并以特定多数最后制定预算。
  五 对预算关于欧洲社会基金部分的采用,理事会理事投票的比例分配如下:
  比利时………8 意大利………20
  德 国………32 卢森堡………1
  法 国………32 荷 兰………7
  表决的成立必须至少获得67票。
  第二百零四条
  如果预算年度已经开始,预算尚未表决时,则支出可按照第二百零九条施行规则的各项规定,在上届预算年度经费1/12的范围内,按月照各章,或其他分类拨付,但此项措施不得产生不利的结果:使委员会所支配的经费超出准备中的预算草案所规定的经费1/12。
  在应遵守第一款所规定的其他条件下,理事会以特定多数决定准许超出1/12的开支。
  各成员国每月以临时名义并根据上年度所作的分配比例,支付必要的款项,以便保证本条的执行。
  第二百零五条
  委员会按照第二百零九条施行规则的各项规定,在它自己的责任下并在准给的经费的范围内,执行预算。
  规则应规定每个机构参加执行关于自己开支的特殊方式。
  委员会得在第二百零九条施行规则的条件和范围内,在预算的内部,由这章到另一章或者由一个项目到另一个项目,实行经费转账。
  第二百零六条
  预算收入和支出的全部账目由监察委员会予以审查,监察委员会由具有充分独立保证的会计专员组成,并由会计专员中的一位担任主席。理事会经一致同意确定专员的名额。监察委员会的专员和主席由理事会经一致同意任命之,任期五年。它们的报酬由理事会以特定多数同意制定之。
  根据单据审核和必要时现场审核,其目的是要确认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和是否正常,并保证良好的财政管理。监察委员会于每年度终结时提出监察委员会多数所通过的报告。
  委员会每年向理事会和议会呈送上年度预算进行的账目,连同监察委员会的报告。另外,委员会向理事会和议会呈交本集团的借贷对照表。
  理事会以特定多数同意对委员会关于预算的执行解除责任。理事会将它的决定通知议会。
  第二百零七条
  预算按照第二百零九条施行规则的各项规定所确定的计算单位制定之。
  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的财政分摊额由各成员国用各该本国货币交与本集团。
  这些分摊额可动用的尾数应存放于各成员国的国库或各成员国所指定的机构。在存放期间,存放的基金应保持与第一款所指计算单位作对比,在存放之日有效的平价相符合的价值。
  这些可动用的款额得由委员会与有关成员国所同意的条件下予以安排。
  第二百零九条施行规则应确定关于欧洲社会基金财政工作如何进行的技术条件。
  第二百零八条
  委员会得将其资金中持有的一成员国货币汇兑成其他一成员国的货币,惟须通知有关国家主管当局,并以该项资金使用于本条约所指定的目标为必要的限度。如果委员会所持有的、可以使用、或调动的资金中已有它所需要的货币,委员会应尽可能避免进行此项汇兑。
  委员会通过各成员国所指定的机关,与各成员国联系。在执行财政业务时,委员会有权请有关成员国的发行银行,或者有关成员国所同意的其他财政机构的协助。
  第二百零九条
  经委员会的建议,理事会以一致同意:
  (甲)制定财政规则,特别是关于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帐目的提出和审核;
  (乙)确定各成员国应提交委员会支配的分摊额的方式和程序;
  (丙)规定和组织对于支付命令签发员和会计员责任的监督。
  第六部分 一般和最后条款
  第二百十条
  本集团具有法律人格。
  第二百十一条
  本集团在各成员国内,享有法人根据本国法律所具有的最广泛的法律行为能力;特别是本集团可以取得和出让动产及不动产并进行诉讼。为此目的,本集团由委员会代表之。
  第二百十二条
  理事会与委员会进行合作并与其他有关机关协商后,经一致同意制定职员规章和对本集团其他人员适用的制度。
  从本条约生效后第四年期满时,经委员会建议并与其他有关机构协商后,理事会以特定多数得修改该项规章或该项制度。
  第二百十三条
  委员会为了完成它所承担的任务,在理事会按照本条约的规定所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委员会得收集一切情报并进行一切必要的审核。
  第二百十四条
  本集团各机构的成员,各委员会的成员以及本集团的职员和人员,即使在其职务终止以后,均应遵守不泄漏性质上具有业务秘密的情报,特别是有关企业和其商业关系或成本价格因素的情报。
  第二百十五条
  本集团的契约性责任受有关契约所适用的法律管辖。
  关于非契约性的责任事项,本集团应根据各成员国法律共同一般的原则,对各机构或其人员执行职务时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各人员对本集团的个人责任,按照有关他们的规章规定或对其适用的制度办理之。
  第二百十六条
  本集团各机构所在地由各成员国政府一致协议决定之。
  第二百十七条
  本集团各机构的语言制度,在不妨碍法院规则的规定范围内,由理事会以一致同意决定之。
  第二百十八条
  本集团在各成员国领土内,按照一项单独议定书所规定的条件,享有完成其使命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
  第二百十九条
  各成员国保证对于有关解释或实施本条约的争议不提交本条约规定以外的方式来解决。
  第二百二十条
  各成员国在它们之间,遇有需要应进行谈判,以便保证对它们的国民:
  ——人身的保护、以及在各成员国对各该本国国民所给予的条件下,各项权利的享有和保护;
  ——在本集团内部消除重复征税;
  ——互相承认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所指的公司,遇所址从此国迁移到彼国时保持其法人地位,并对属于不同国家法律管辖的公司进行合并的可能性;
  ——简化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手续。
  第二百二十一条
  在不妨碍本条约其他规定的情况下,从本条约生效起三年期间内,各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国民参加第五十八条所指公司的财政股本时,给予本国的国民待遇。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条约绝不损害各成员国中的所有权制度。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一 本条约各项规定不妨碍下列规则:
  (甲)任何成员国没有义务提供它认为泄漏后违反自己安全的主要利益的情报;
  (乙)所有成员国得采取它认为有必要保护它安全的主要利益和有关武器、军需品、战争物资的生产和贸易的措施;这些措施不得减损共同市场内关于非用于军事目的生产的竞争条件。
  二 在本条约生效后第一年中,理事会以全体同意确定第一款乙项规定所适用的产品清单。
  三 经委员会的建议,理事会以全体同意得对该项清单进行修改。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各成员国互相协商共同采取必要措施以便防止,由于国内影响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由于战争或构成战争威胁的严重的国际紧张局势、或者为了应付它因维持和平和国际安全而承担的义务,一成员国所采取的措施影响共同市场的进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如果第二百二十三条和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具有歪曲共同市场竞争条件的作用时,各该措施在何种条件之下,方能适应本条约所制定的规则,应由委员会会同有关国家予以审核。
  作为第一百六十九条和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程序的例外,委员会或任何成员国如认为另一成员国滥用第二百二十三条和第二百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权力,得直接提交法院。法院进行审判时禁止旁听。
  第二百二十六条
  一 在过渡时期中,遇一经济活动部门发生严重困难并可能继续存在,以及可能导致区域经济局势严重恶化情况时,一成员国得申请被准许采取保护措施以便重行平衡局势并调整有关部门使其适应共同市场的经济。
  二 经有关成员国的申请,委员会通过一项紧急程序,立即确定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并明确规定其实施的条件和方式。
  三 按照第二款规定所准许的措施得包含异于本条约规则的变通办法,但以达到第一款所指目标严格必要的范围和日期为限。
  第二百二十七条
  一 本条约适用于比利时王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意大利共和国、卢森堡大公国和荷兰王国。
  二 对于阿尔及利亚和法国海外各省,本条约关于:
  ——商品的自由流通;
  ——农业(第四十条第四款除外);
  ——服务的自由;
  ——竞争的规则;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和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保护措施;
  ——各机构;
  的特殊规定和一般规定均自本条约生效起适用之。
  本条约其他规定的施行条件,至迟于本条约生效后两年,经委员会建议,由理事会以全体一致同意作出决定确定之。
  本集团各机构在本条约、特别是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程序范围内,进行督促以便这些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三 本条约附件四清单中所列举的海外国家和领地构成本条约第四部分所确定的联合的特别制度的对象。
  四 本条约各项规定适用于一成员国承担对外关系的欧洲地区。
  第二百二十八条
  一 遇有本条约的条款规定本集团和一个或几个国家或一个国际组织之间缔结协定的情况时,则由委员会进行此项协定的谈判。除委员会在这方面所应具有的权限外,此项协定应由理事会在本条约规定的情况下,经与议会协商后,予以缔结。
  理事会、委员会或一成员国对拟议中的协定是否符合本条约的规定,得预先征询法院的意见。法院作出否定意见的协定,只有在第二百三十六条所规定的条件下才能生效。
  二 在上述规定条件下缔结的协定对本集团各机构和各成员国都有拘束力。
  第二百二十九条
  委员会担任同联合国、其专门组织和关税贸易总协定各机构进行一切有用的联系。
  另外,委员会担任同一切国际组织进行适当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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