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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支票业务协定

  1.通过记入邮政活期账户借方进行的国际付款,也可用磁带或相关邮政商定的其他载体进行。
  2.各寄达邮政对以这种形式寄给它的付款通知单,可用其国内单式表示。在此条件下,互换条件应在相关邮政签署的特别协议中予以规定。

第七章 邮政支票

  第12条 邮政支票的开发
  1.每个邮政都可向邮政活期账户持有人发放邮政支票。
  2.还应向已发放邮政支票的邮政活期账户持有人提供邮政支票保付卡,在兑付时必须出示保付卡。
  3.保付的最高款额用缔约国商定的货币印在每张邮政支票的背面或附张上。
  4.除与兑付邮政另有协议外,开发邮政应确定其货币兑换成付款国货币的兑换率。
  5.开发邮政可向邮政支票的签发人收取一项资费。
  6.必要时,开发邮政应确定邮政支票的有效期限。有效期限的表示方式是在邮政支票上印明最后有效日期。如无此项表示,则邮政支票无限期有效。
  第13条 兑付
  1.邮政支票的款额应以兑付国法定货币在邮局窗口兑付给收款人。
  2.可用邮政支票兑付的最高款额由各缔约国共同商定。
  第14条 责任
  1.当兑付邮政可证实它已按照第RE1301和RE1302条规定的条件兑付时,则解除一切责任。
  2.开发邮政对在第RE1303条第4项规定期限以后向它退回的假冒或伪造的邮政支票不予兑付。
  第15条 兑付邮政的报酬
  同意参加办理邮政支票业务的各邮政共同商定应付给兑付邮政的报酬金额。

第八章 邮政计算机网络

  第16条 联网和加入的条件
  1.欲参加邮政计算机网络的邮政金融机构应签署邮政计算机网络协定并缴纳入网费。
  2.入网和参加该项业务的条件,在邮政计算机网络协定中已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九章 其他条款

  第17条 其他条款
  1.申请在国外开立邮政活期账户
  1.1 申请人要求在与其居住国有转账业务互换关系的另一国家开立邮政活期账户时,申请人居住国邮政应协助开立账户的邮政审核这项申请。
  1.2 各邮政在审核上项申请时,应尽可能认真和审慎地办理,但并不须由该邮政承担这方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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