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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支票业务协定

  4.1 向索赔人支付补偿金应在业务责任确定后立即办理,至迟须在提出申请的次日起6个月以内办理。
  4.2 根据推测应承担责任的邮政,在接到正式通知后,对补偿拖延5个月仍未最后解决时,受理补偿申请的邮政有权代该邮政向索赔人进行补偿。
  5.向垫付邮政偿还补偿金
  5.1 在自垫付补偿金通知发出之日起4个月的期限内,责任邮政必须对向索赔人支付补偿金的邮政归还垫款。
  5.2 上述期限届满后,对已向索赔人垫付补偿金的邮政的欠款,应按年息6%计算延期付款的利息。

第三章 存款

  第5条 存款
  1.各邮政应商定为互换邮政存款而采用的最适合于它们业务组织的单式和规章。
  2.使用存款汇票进行的存款
  除第RE501和RE502条的特殊规定外,使用存款汇票进行的存款,应按邮政汇票协定的规定办理。
  3.使用存款通知单进行的存款
  3.1 除下述特别规定外,凡对转账业务做出的明确规定,均同样适用于存款业务。
  3.2 开发邮政应确定它向存款人收取的并完全归它所有的存款费用。存款费用不得高于普通汇票的汇费。
  3.3 在存款人应付现金时,应免费出具收据。

第四章 使用汇票付款

  第6条 使用汇票付款的方式
  1.记入邮政活期账户借方的国际付款,可以使用普通汇票办理。
  2.表示记入邮政活期账户借方的款额而开发的普通汇票,应按照邮政汇票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使用记名支票的付款

  第7条 记名支票的开发
  1.记入邮政活期账户借方的国际付款,可以使用记名支票办理。
  2.第3条第1和2项的规定适用于记名支票。
  3.原寄邮政须确定应向记名支票付款人收取的费用。
  4.记名支票可通过电信方式在原寄邮政互换局和付款邮政互换局之间,或在原寄邮政互换局和指定的付款邮局之间进行传送,只要这些邮政同意这种传送方式。
  5.邮政汇票协定第3条和实施细则第RE402条的规定通用于电报记名支票。
  第8条 记名支票的兑付
  1.各邮政应商定对付款业务采用最适合于其业务组织形式的规章。各邮政可以使用国内业务单式表示接收到的记名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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