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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支票业务协定

  1.除另有协议外,转账款额应以寄达国货币表示。
  2.各原寄邮政应确定本国货币与寄达国货币的兑换率。
  3.开发通知单邮政应确定它向邮政转账付款人收取的全部归它所有的转账费。
  4.寄达邮政应确定对记入邮政活期账户贷方的每笔邮政转账款项应收取的入账费。
  5.根据公约第7.2条和第7.3.1至7.3.3条所规定条件互换的邮政公事转账,免收一切费用。
  6.普通转账通知单在转账的款额已记入收款人账户的贷方后,应免费寄交收款人。如通知单上无任何特殊附言,则可在账目清单上加注说明,使收款人能识别出付款人,从而代替通知单。
  7.电报转账应按国际电信规则的各项规定办理。除上述第3项所规定的转账费外,电报转账的付款人应交付电信传送费,包括给收款人的特殊附言的传送费用。寄达邮政支票局应按每笔电报转账,缮备一份到达通知单,或一份国际或国内转账通知单,并免费寄交收款人。如果电报转账不包含任何特殊的附言,则可取消到达通知单或转账通知单,但要在账目清单上加注说明,以便收款人识别出付款人。
  第4条 责任
  1.责任的原则和范围
  1.1 在转账按规定手续办妥之前,各邮政应对记入付款人账户借方的款项承担责任。
  1.2 各邮政应对其所属业务部门在普通转账清单或电报转账中提供的错误信息承担责任。对兑换上的差错和传送中的差错也应承担责任。
  1.3 对于在转账通知单的传送和办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延误,各邮政不承担任何责任。
  1.4 各邮政可自己商定采用适合于他们国内业务要求的更广泛的责任条件。
  1.5 对于下列情况,各邮政不承担任何责任:
  (a)业务档案因不可抗力损毁,以致无法提供转账的办理情况,除非有证据证明应承担责任;或
  (b)付款人在公约第30.1条所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2.责任的确定
  除邮政汇票协定第9条第3.2至3.5项所规定的条件外,应由发生差错国家的邮政承担责任。
  3.补偿金的支付和追索
  3.1 接受索赔申请的邮政有义务向索赔人进行补偿。
  3.2 不论何种原因进行补偿,向付款人补偿的款额不得超过记入其账户借方的款额。
  3.3 向索赔人进行补偿的邮政,有权向应承担责任的邮政进行追索。
  3.4 最终承担损失的邮政,在其已付补偿金额的范围内,有权向因差错而受益的人进行追索。
  4.支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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