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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支票业务协定

邮政支票业务协定


  后列签署的邮联各会员国政府全权代表,根据1964年7月10日在维也纳所签订的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22条第4项规定,除应按照邮联组织法第25条第4项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外,一致同意订定下列协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协定的宗旨
  1.各缔约国同意相互间开办的邮政支票业务为邮政活期账户所提供的一切服务,均应按本协定办理。
  2.非邮政机构可以通过邮政支票业务部门参加按本协定各项规定经办的互换业务。上述非邮政机构须与本国的邮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以便全面执行本协定的各项条款,并在商定意见范围内作为邮政机构行使本协定规定的权力,履行本协定规定的义务。在上述非邮政机构与其他国家邮政以及与国际局的关系中,该国邮政应作为居间机构。
  第2条 邮政支票业务提供的服务种类
  1.转账
  1.1 邮政活期账户持有人可要求通过记入其账户借方的方式,把款项记入收款人邮政活期账户的贷方,或根据相关邮政间签署的协议,记入其他类型账户的贷方。
  1.2 普通转账通过邮路寄递。
  1.3 电报转账通过电信方式发送。
  2.向邮政活期账户存款
  2.1 汇款人在邮局营业窗口汇寄现金并要求把这笔款项记入收款人邮政活期账户的贷方,或根据相关邮政间签署的协议,记入其他类型账户的贷方。
  2.2 普通存款通过邮路寄递。
  2.3 电报存款通过电信方式发送
  3.通过汇票或记名支票进行的付款
  3.1 邮政活期账户持有人可要求通过记入其账户借方的方式向收款人支付一笔现金。
  3.2 普通付款利用邮路办理。
  3.3 电报付款利用电信方式办理。
  4.邮政支票
  4.1 邮政支票是一种可以发给邮政活期账户持有人的并可在参加这项业务的各国邮局里凭票兑付的国际票据。
  4.2 经缔约国邮政协议后,邮政支票也可交由第三者兑付。
  5.利用邮政计算机网的自动取款机提取现金
  5.1 根据协议已加入邮政计算机网的邮政金融机构,可向邮政活期账户持有人发行磁卡,以便从邮政计算机网的自动取款机提取现金。
  6.其他业务
  各邮政可以商定在其双边或多边关系中开办其他业务,其处理方式由相关邮政确定。

第二章 转账

  第3条 转账通知受理和执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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