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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轮所有人自愿承担油污责任协定

  4.如缔约所有人确证,他可能在以后被强制支付根据本协定规定的赔偿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并由此可依本条第三款享有代位行使的权利,他在赔付按本协定而拥有有效索赔权的请求人的索赔同时,得暂时留出一个足够的数额,使他在以后能进行相应的支付。
  5.为了确定本协定项下缔约人的责任限度,就缔约所有人主动采取的预防措施而提出的索赔,以及缔约所有人主动采取排除威胁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在确定所有人责何任直至第一款所规定的限额时,应视同缔约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的索赔。
  第八条 程序与其他
  1.如缔约所有人的油轮发生逸出或排放油类情事,或存在此种威胁,缔约所有人通知联合会并应将其计划采取的预防措施与排除威胁措施(如有),以及他是否已接获本协定项下的其他索赔通知报告联合会。
  2.本协定全体缔约人授权联合会注意向与逸出或排放油类或其威胁有利害关系的人提供本协定文本,并证实在发生逸出或排放或其威胁时,油轮的所有人是缔约所有人。
  3.除非缔约所有人在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收到索赔的书面通知,便不得产生本协定规定的责任。
  4.按本协定提出索赔的人如与该事件的缔约所有人发生争议,可根据本条第九款规定在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付仲裁,此项仲裁系强制缔约所有人履行本协定责任的唯一办法每一个缔约所有人作为本协定的缔约人以及在他还受本协定约束期间,应被认为他已绝无翻悔地同意任何人按本条第九款规定将争议提付仲裁。
  5.除非另有书面约定,缔约所有人或代表缔约所有人向任何人所作的支付,应作为缔约所有人、有关油轮、有关油轮的租船人、船员、代理人、雇佣人员以及保险人对其所有由该事件引起的索赔的全部解决。
  6.本协定不产生任何对抗联合会的权利。联合会对任何人不负本协定所规定的或其他责任。
  7.由本协定产生或本协定有关的一切权利或义务,均不得转让。
  8.除第五条规定者外,缔约所有人对其他缔约所有人的油轮发生的逸出或排放油类或由此而引起的威胁,不能按本协定负责。
  9.任何人根据本协定所提出的所有索赔,如不能解决,最终应根据国际商会的仲裁与调解规则指定一名或一名以上仲裁员,按上述规则予以解决。在上述程序中,主张索赔的人应对油轮排放油类使其遭受油污损害,或由此而造成的威胁使其必须采取排除威胁的措施,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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