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预防措施”,是指事件发生后为防止或减轻油污损害而由任何人所采取的任何合理措施。
10.“事件”,是指造成油污损害或发生逸出或排放油类威胁的任何事故,或由于同一原因所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11.“逸出或排放油类威胁”,是指有从油轮逸出或排放油类的严重而紧迫的危险,如果发生,即将产生油污损害的重大威胁,而不论事后果真发生逸出或排放事故与否。
12.“排除威胁措施”是指任何人在事件发生后为了排除逸出或排放油类的威胁而采取的合理措施。
13.“责任公约”,是指1975年6月19日生效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公约,包括任何缔约国陆续订立的实施本协定的法律或规则。
14.油轮的“吨位”应为净吨加上为计算净吨而将机仓部分从总吨位中所减除的数额。对于不能得出此项吨位的油轮,其吨位应认定为该油轮所能装运油类的重量吨(每吨2240镑)的40%。
15.“联合会”是指国际油轮船东油污联合会,该会系按照英国法律组成的一个担保有限责任的公司组织,其宗旨为执行本协定。
16.“费用”是指合理的费用。
第二条 总则
1.世界上任何油轮所有人,自其按本协定附件甲的格式填报的申请书经联合会接受时起,即成为本协定的缔约人及联合会的会员。
2.缔约人应当:
(1)使本协定的规定适用于他是其所有人或成为其所有人的全部油轮;
(2)建立并维持使联合会能对其履行按本协定规定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感到满意的财务能力;
(3)尽可能及时处理按本协定向其索赔的全部有效请求;
(4)成为联合会的会员,并按照联合会的章程在其继续为本协定缔约人时,仍为该会会员。
(5)遵守联合会章程、所有规则与通知;以及
(6)履行本协定规定其应尽的其他一切义务。
第三条 期间与范围
1.本协议得映根据联合会章程召开的特别全体员大会上,以至少75%的赞成票作出特别决定,而在下列日期终止:
(1)1981年6月1日或其后任何一年的6月1日;或
(2)1981年6月1日以后的任何时期,但须联合会董事会事先确认责任公约已相当广泛地适用。
2.缔约人可在1981年6月1日退出本协定,或在以后任如一年的6月1日前6个月以书面通知联合会,在该日退出,或按第十条退出本协定。
3.缔约人援用第三条或第十条退出本协定或全体缔约人终止本协定时,不应影响任何缔约人根据本协定在该时已发生的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