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就第四条第2款第(1)项而言,承载上述所谓“所有”货物的油轮,其燃料油和润滑油以及为油轮营运所需用的燃料油和润滑油,应视为包括在货物之内。
第六条 代位
1.除按照第四条第7款和第8款所支付的款项以外,协会按照第四条对于油污损害或排除威胁措施所支付的赔偿金额,获得代位行使受偿人根据责任公约或其他方面可以向油轮所有人或其保险人主张的权利。
2.本协定不得影响协会对上款所述以外任何人的追偿权或代位行使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协会的代位权不能劣于受偿人的保险人。
第七条 基金
1.(1)协会为了保证其能按照第四条规定支付赔款的财政能力,应保持与经营一笔基金,基金应由每一石油公司缔约人摊付。
(2)基金的摊算应以各石油公司缔约人收受原油、燃料油为基础。就本条而言,收受原油、燃料油是指:
①石油公司缔约人在一个装置或油站收受的全程或部分航程由油轮运输的原油和燃料油,而收受时是属于石油公司缔约人所有(纯粹是供油轮转运至一个装置或油站,以便交付一个石油公司缔约人收受的原油除外);和
②不是上述方式收受的原油和燃料油,但石油公司缔约人认定其作为所有人;和
③原油和燃料油为石油公司缔约人所有,但其所有权已在目的地转移给石油公司缔约人以外的任何人。
2.(1)建立基金在开始时的金额为500美元(以下简称初次摊款)。
(2)摊收初次摊款的计算方法,是将基金的最初金额除以全体石油公司缔约人在生效日前的日历年度内所收到的全部原油和燃料油,再乘以每一石油公司缔约人在其成为缔约人的年份前一日历年度内所收到的原油和燃料油。就这些计算方法而言,一个石油公司缔约人的原油和燃料油收货,应是上述第1款(2)①中所述原油和燃料油总数。
不论上述计算方法如何规定,任何石油公司缔约人对初次摊款的摊付不应少于协会根据情况合理决定的数额。
3.(1)协会应随时估算需要再次摊收的款项(以下简称期间摊款),以保证有按照第四条规定支付款项的能力。
(2)摊收期间摊款的计算方法,是将摊款数额除以全体石油公司缔约人在期间摊款日所在协定年度前一日历年度中截至摊款日为止的期间内所收到原油或燃料油总数,再乘以用同样方法算出的每一石油公司缔约人在上一年的原油或燃料油收货总数。就这些计算而言,原油或燃料油的收货应是上述第1款(2)①~③所述原油或燃料油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