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机构安排的决定
(1993年12月15日)
部长们,
决定建议服务贸易理事会在其第一次会议上通过以下有关附属机构的决定。服务贸易理事会,
按照第24条的规定采取行动,以期便利《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运用并促进其目标的实现,
决定如下:
1.理事会设立的任何附属机构应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必要时可更经常。每一此类机构应制定各自的议事规则,并可酌情设立自己的附属机构。
2.任何部门委员会应履行理事会指定的职责,并应为各成员提供机会,以便就与该部门的服务贸易有关的任何事项和可能与其有关的部门附件的运用情况进行磋商。此类职责应包括:
(a)就本协定对有关部门的适用情况进行连续审议和监督;
(b)在与有关部门贸易相关的任何事项方面拟定提议或建议,供理事会考虑;
(c)如存在与该部门有关的附件,则考虑关于修正该部门附件的提议,并向理事会提出适当的建议;
(d)提供技术讨论的场所,对各成员的措施进行研究,并对影响有关部门服务贸易的任何其他技术问题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