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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统一法公约

  第三十六条 如所开支票应付的货币,不是付款地的货币,其应付的金额得按提示期限内付款日的价值,以付款国的货币支付。如不在提示日付款,持票人得按其决定要求该支票金额依提示日或付款日的汇率,以付款国的货币支付。
  外国货币的价值依付款地的惯例决定。但出票人得规定按支票上注明之汇率折算该应付金额。
  上项规则不适用于出票人已规定必须以某一指定的货币(规定以外币作实际支付)支付的情况。
  如用以表示支票金额的货币在出票国及付款国为名称虽同而价值相异者,应视为以付款地的货币支付。

第五章 划线支票与转帐支票

  第三十七条 支票出票人或持票人得于支票上划线,使发生下条所述的效力。
  划线的方式是在支票正面划平等线二行。划线支票得分为普通的或特别的两种。
  普通划线支票只是在票面上划二行线,或在二线之间再加注“银行”一词或其他相同词语。如将银行的名称注于二线之间者,系特别划线支票。
  普通划线得转换成特别划线,而特别划线则不得转换成普通划线。
  涂改划线或银行名称,应视为未涂改。
  第三十八条 普通划线支票的受票人仅得对银行或受票人的客户支付。
  特别划线支票的受票人仅得对指定的银行,或后者为受票人时,得对其客户支付。但指定的银行得委托另一银行收款。
  银行除从其客户之一或另一银行外,不得取得划线支票;除其客户或另一银行外,不得为他人代收划线支票。
  支票上有多处特别划线者,受票人不得付款;但有两处特别划线,其中之一系经由票据交换所收款除外。
  受票人或银行不遵守上述规定者,应负责赔偿损失,但其金额以支票上的数额为限。
  第三十九条 支票出票人或持票人得于支票正面横写“转帐支付”一词或相同词语以禁止用现金支付。
  在此情况下,受票人只能以记入贷方或从一帐户转入另一帐户或抵销或在票据交换所结算等方法支付。
  凡任何涂改“转帐支付”一词者,应视为未涂改。
  受票人不遵守上述规定,应负责赔偿损失,但其金额以支票上的数额为限。

第六章 拒绝付款的追索权

  第四十条 支票于限期内及时提示不获付款,而拒绝付款有下列证明时,持票人得向背书人、出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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