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任何在24小时或以上的航次,其旅客数按照相应的第11条(4)款或第13条(3)款计算;
(5)任一航次的旅客数,其散步甲板面积按照相应的第11条或第13条的规定。
第11条 不设铺位的舱室
(1)以本条第(3)和(4)款和第9条以及第12条为依据,对于特种业务旅客不设铺位的舱室,经考虑这些舱室位置、航行时间和气候良好与不良季节的影响,应根据本规则附录I的比例丈量。
(2)此外,对上层中间甲板和下层中间甲板上的每一旅客,应提供不少于0.37平方米m (4平方英尺 )的露天甲板散步面积。这些散步面积应明显地标志“特种业务旅客专用散步面积”。
(3)如果甲板间或其他封闭舱室的出路是通过另一旅客舱室的,则前一舱室应按本规则附录I对下层中间甲板舱室的比例丈量。
(4)根据本条规定准许搭载的特种业务旅客数字决不应这样,即当航行时间在24小时或以上时,在任何舱室的旅客数字超过了以立方米 (立方英尺)计算的舱室总容积除以3.06立方米 (108立方英尺)的商数。
第12条 应予减除和标志的面积
(1)按照第11条计算可居住在不设铺位的任一舱室内的旅客数字时,应作如下减除:
(a)舱室总面积5%的一个总减除数,供容纳随身行李之用;
(b)从入口处到任何梯道或便梯道、洗脸处、盥洗室或简易厕所或从任何水龙头或消火栓起,一个间隔为0.75m(2ft 6in)的面积;
(c)操作救生艇、救生筏和救生浮具所需的面积。但这些面积可包括在散步面积的计算中;
(d)任何舱口的面积;
(e)主管机关认为不适合于特种业务旅客居住的任何面积。
(2)在本条第(1)款第(b)、(c)、(d)和(e)项中所述的面积应用0.08m(3in)宽的白线予以刻划。
第13条 设有铺位的舱室
(1)航行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将持续72小时或更多的每艘船舶上,每个特种业务旅客必须有一铺位。
(2)设有特种业务旅客所用铺位的每艘船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每一铺位的尺寸应不小于1.90m(6ft 3in)长和0.70m(2ft 3in)宽;
(b)每一铺位需有直接出入的通路,而通路应布置成能随时通往脱险的通道;
(c)这些通路的宽度不应小于0.70m(2ft 3in);
(d)铺位可以设置成单层或双层的,在双层的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要求:
(i)甲板与下层铺底的距离不得小于0.45m(1ft 6in);
(ii)下层铺底与上层铺底的距离不得小于0.90m(3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