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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特种业务客船协定

  (ii)签字,并有待接受,随后予以接受;
  (iii)加入。
  (b)接受或加入应在接受或加入的文件交存于本组织后有效。本组织应将每一交存的接受或加入文件及其交存日期通知所有已签字或加入本协定的其他政府和公约的缔约国政府。
  第Ⅵ条 生效
  (a)本协定应在3个缔约国政府根据第Ⅴ条规定签字并对接受无保留,或者将接受或加入文件交存于本组织之日起6个月后生效;但其中至少有两个政府应为在其领土内登记特种业务船舶的政府,或者它的国民是由这种业务船舶运送的政府。
  (b)本组织应将本协定的生效日期通知已签字并对接受无保留或已接受或加入本协定的各政府和公约的缔约国政府。
  (c)凡在本条第(a)款所述的6个月期间内或在本协定生效之日后交存接受或加入文件的政府,其接受或加入应在本协定生效之日有效,或在交存之日后3个月有效,两者以较迟的日期为准。
  第Ⅶ条 修正
  (a)经过一致接受的修正:
  (i)本协定经参加的各国政府一致同意后可予以修正。
  (ii)经任何参加本协定的政府请求,本组织应将建议修正案通知参加本协定的所有政府,以供考虑和接受。
  (iii)任何这种修正案应在所有参加本协定的各国政府接受之日起6个月后生效。参加本协定的任一政府,在本组织根据本款(ii)项通知该修正案之日起12个月内,尚未将其接受或反对意见通知本组织,应被视为已接受该修正案。
  (b)经过会议的修正:
  (i)经参加本协定的某一政府请求,同时有至少三分之一参加本协定政府的同意,本组织可召集各政府会议,以考虑对本协定的修正。
  (ii)每一修正案如经上述会议出席并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应由本组织将该修正案通知参加本协定的所有政府,以供接受。
  (iii)根据本款(ii)项通知参加本协定各国政府的任何修正案,自三分之二政府接受之日起12个月后,应对参加本协定的所有政府生效,但在修正案生效前提出声明不予接受的政府除外。
  第Ⅷ条 退出
  (a)参加本协定的任一政府,在本协定对该政府生效满五年后,可以随时退出本协定。
  (b)退出本协定,应向本组织交存一项文件。本组织应将其所收到的退出文件和收到日期通知参加本协定的所有其他政府。
  (c)退出本协定,应在本组织收到退出文件一年后,或文件中所指定的较长期限后生效。
  第Ⅸ条 领土
  (a)(i)如联合国是某一领土的管理当局,或公约的任何缔约国政府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负有责任,应尽速与该领土当局协商,尽力使本协定适用于该领土,并可随时用书面通知本组织,声明本协定扩大适用于该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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