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定书第五条应以下文取代:
1.任何发展中国家缔约国,如果在本议定书对其生效之日或其后直至1999年1月1日止其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每年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低于人均0.3千克,为满足其国内基本需要应有权暂缓十年执行第2A至2E条规定的控制措施。
2.不过,任何按照本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其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每年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人均0.3千克,或其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每年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人均0.2千克。
3.在执行第2A至2E条所规定控制措施时,任何按本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应有权使用:
(a)对于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其1995年至1997年每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平均值或消费的计算数量为人均0.3千克,取其数值较低者作为确定其执行控制措施的基准;
(b)对于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其1998年至2000年每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平均值或消费的计算数量为人均0.2千克,取其数值较低者作为确定其执行控制措施的基准。
4.按照本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如在第2A至2E条所规定控制措施义务适用于该国之前的任何时候,发现不能获得控制物质充分的供应,可将此情况通知秘书处。秘书处应即将此项通知的副本转送各缔约国,缔约国应在其下一次会议时审议此事并对采取适当行动作出决定。
5.对于按照本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增进其履行义务的能力执行第2A至2E条所规定控制措施,以及这些缔约国执行这些措施,将系于第10条所规定财务合作及第10A条所规定技术转让的有效实行。
6.按照本条第1款行事的任何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秘书处:经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步骤,但由于第十条和第10A条没有充分执行,无法履行第2A至2E条所规定的任何或全部义务。秘书处应即将该项通知的副本转送各缔约国,缔约国应充分考虑到本条第5款,在其下一次会议时审议此事并对采取适当行动作出决定。
7.在递送通知到缔约国开会对以上第6款所指的适当行动作出决定之前这段时间,或在缔约国会议决定的更长一段时间内,不应对发出通知的缔约国引用第八条所指的不遵守情事程序。
8.缔约国会议应至迟于1995年审查按照本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情况,包括有效执行财务合作和给它们的技术转让并对适用于这些缔约国的控制措施进度采取可能认为必要的订正。
9.本条第4、6、7款所指缔约国决定的作出应按照在第10条之下作出决定所适用同一程序。
Q.第六条 控制措施的评估和审查
将议定书第6条的“对第2条规定的控制措施进行评估”改为:对第2条、第2A至2E条规定的控制措施及附件C第一类所列过渡性物质的生产、进口和出口情况进行评估
R.第7条 数据汇报
议定书第七条应以下文取代:
1.每一缔约国应在成为缔约国之后的三个月内,向秘书处提供关于其附件A所列每一种控制物质的1986年生产、进口和出口的统计数据;在没有确实数据时,则提供此种数据的最佳估计数据。
2.每一缔约国应向秘书处提供关于其附件B所列每一种控制物质、以及附件C第一类内所列每一种过渡性物质的1989年生产、进口和出口的统计数据;在没有确实数据时,则提供此种数据的最佳估计数据;提供此数据不得迟于本议定书关于附件B所列物质的条款对该缔约国生效之日起的三个月。
3.每一缔约国应向秘书处提供有关附件B所列物质的规定对该国生效的一年及其后每一年关于附件A和B所列每一种控制物质以及附件C第一类过渡性物质的每年生产量(按照第1条第5款所下定义)并单独提出:
--用作原料的数量;
--使用缔约国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
--同缔约国和非缔约国的进出口量的统计数据。提供此数据不应迟于此数据有关年度终了后九个月。
4.对按照第二条第8(a)款规定行事的各缔约国而言,如果有关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汇报该组织与非该组织成员国之间的进出口数据,则本条第二条第1、2和3款关于进口和出口的统计数据的要求应视为已经满足。
S.第九条 研究、发展、公众警觉及资料交流
议定书第9条第1款第(a)项应以下文取代:
(a)改善控制物质和过渡性物质的密封、回收、再循环或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减少它们的排放的最佳技术;
T.第十条 资金机制
议定书第十条应以下文取代:
第十条 资金机制
1.缔约国应设置一个机制,向按照本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提供财务及技术合作,包括转让技术在内,使这些国家能够执行议定书第2A至2E条所规定的控制措施。对该机制的捐款应当是在对按照该款行事的缔约国的资金转让之外的其他捐款。这个机制应支付这类缔约国的一切议定的增加费用,使它们能够执行议定书的控制措施。缔约国会议应就增加费用类别的一份指示性清单作出决定。
2.按第1款设置的机制应包括一个多边基金。该机制还可包括其他多边、区域和双边合作的办法。
3.这个多边基金应:
(a)斟酌情形作为赠款或作为减让性款项,并按照待由缔约国通过的准则,支付议定的增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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