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第2E条 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
将以下各款加在议定书内作为第2E条:
第2E条 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
1.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3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内,其附件B第三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
2.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内,其附件B第三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70%。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70%。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一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
3.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2000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内。其附件B第三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30%。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30%。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
4.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2005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二个月内,其附件B第三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5%。
5.缔约国应于1992年审查本条规定的削减进度是否尚可加快。
N.第三条 控制数量的计算
1.在议定书第三条的“第二条”等字之后加上:
第2A至2E条
2.在议定书第三条的“附件A”等字之后都加上:
或附件B
O.第四条 同非缔约国贸易的控制
1.第4条第1至第5款应以下列各款取代:
1.从1990年1月1日起,每一缔约国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
1之二.在本款生效之日以后一年内,每一缔约国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
2.从1993年1月1日起,每一缔约国应禁止向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出口附件A所列任何控制物质。
2之二.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后,每一缔约国应禁止向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出口附件B所列任何控制物质。
3.到1992年1月1日,缔约国应依照公约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内列出含有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的产品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国,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3之二.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各缔约国应依照公约第10条规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内列出含有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的产品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国,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4.到1994年1月1日,缔约国应确定是否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进口在生产过程中使用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但不含有此种物质的产品。如果确定可行,缔约国应依照公约第10条规定的程序,在一份附件内列出此种产品的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国,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4之二.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五年内,缔约国应确定是否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进口在生产过程中使用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但不含有此种物质的产品。如果确定可行,缔约国应依照公约第10条规定的程序,在一份附件内列出此种产品的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国,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5.每一缔约国承诺尽量以可行的步骤劝阻向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出口生产和利用控制物质的技术。
2.议定书第4条第8款应由下款取代:
8.虽有本条的规定,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如经缔约国会议确定充分遵守第二条、第2A至2E条和本条规定并已按照第7条规定提交数据以为佐证,则可以允许从该国作第1,1之二、3、3之二、4和4之二各款所指的进口,或对该国作第2和2之二款所指的出口。
3.议定书第4条内应加入下款作为第9款:
9.为本条的目的,“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一词,以任何特定的控制物质而言,应包括尚未同意受当时对该物质生效的控制措施约束的每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P.第五条 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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