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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B.第一条 定义
  1.议定书第一条第4款应以下文取代:
  4.“控制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A或附件B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除非特别在有关附件中指明,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控制物质或混合物,而包括运输或储存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2.议定书第一条第5款应以下文取代:
  5.“生产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减去待由各缔约国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再减去完全用作其他化学品制造原料的数量之后所得的数量。再循环和再使用的数量不算作“生产量”。
  3.议定书第一条内应加列下款:
  9.“过渡性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C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除非可能在附件C内特别指明,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过渡性物质或混合物,而包括运输或储存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C.第二条第5款
  议定书第二条第5款应以下款取代:
  5.任何缔约国在任何一个或几个控制期间内,可转移给另一缔约国第2A至2E条款所规定的生产计算数量的任何数量,只要有关缔约国所生产的任何一类控制物质计算总额并不超过这些条款为该类物质规定的限额。此种生产的转移应由每一个有关缔约国通报秘书处,说明转移的条件及适用的期间。
  D.第二条第6款
  在第二条第6款中“控制物质”首次出现前加入:
  附件A或附件B
  E.第二条第8(a)款
  在议定书第二条第8(a)款“本条”两字之后都加上:
  及第2A至2E条
  F.第二条第9(a)(i)款
  在议定书第二条第9(a)(i)款“附件A”等字之后加上:
  和/或附件B
  G.第二条第9(a)(ii)款
  下列字样应自议定书第二条第9(a)(ii)款中删去:
  从1986年数量
  H.第二条第9(c)款
  删去议定书第二条第9(c)款内下列文字:
  至少占缔约国控制物质消费总量中50%的出席并参加投票的缔约国以2/3多数票通过此种决定
  并以下列文字取代:
  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按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多数票以及出席并参加表决的非按该条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多数票通过此种决定
  I.第二条第10(b)款
  议定书第二条第10(b)款应予删去,第2条第10(a)款应为第10款。
  J.第二条第11款
  在议定书第二条第11款“本条”两字之后都加上:
  及第2A至2E条
  K.2C条 其他全卤化氟氯化碳
  将以下各款加在议定书内作为第2C条:
  第2C条 其他全卤化氟氯化碳
  1.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3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内,其附件B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80%。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80%。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
  2.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7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内,其附件B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15%。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5%。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
  3.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2000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内,其附件B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5%。
  L.第2D条 四氯化碳
  将以下各款加在议定书内作为第2D条:
  第2D条 四氯化碳
  1.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内,其附件B第二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15%。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5%。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
  2.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2000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内,其附件B第二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零。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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