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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1998年修正案

  4.5.1 在宣布不明阶段后,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视情而定,须开始查询以确定人员、船舶或其它航行器的安全,或须宣布告警阶段。
  4.5.2 在宣布告警阶段后,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视情而定,须扩大对失踪人员、船舶或其它航行器的查询,向适当搜救服务部门发出报警,并根据特定事件的情况开始必要行动。
  4.5.3 在宣布遇险阶段后,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视情而定,须根据第4.1款的要求,按其工作计划行动。
  4.5.4 搜寻对象位置不明时开始搜救行动。
  在宣布紧急阶段而搜寻对象的位置不明时,下列规定须适用:
  .1在紧急阶段,除非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知道其它中心在行动,否则须承担开始适当行动的责任并与其它中心磋商,以指定一个中心来承担责任;
  .2除经有关中心协议而有其它决定外,有待指定的中心须是按最近报告的搜救对象的位置在其负责区域的中心;和
  .3在宣布遇险阶段后,对搜救行动进行协调的中心须视情向其它中心通报所有紧急情况和其后的所有事态发展。
  4.5.5 向被宣布处于紧急阶段的人员、船舶或其它航行器传递信息。
  凡可能时,负责搜救行动的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均须将有关开始搜救行动的信息传递给被宣布处于紧急阶段的人员、船舶或其它航行器。
  4.6 涉及两个或多个当事国时的协调
  对于涉及多于一个当事国的搜救行动,每一当事国在收到该区域的救助协调中心的请求时,须按照第4.1款所述的工作计划采取适当行动。
  4.7 搜救活动的现场协调
  4.7.1 从事搜救行动的搜救单位和其它设施的搜救活动须在现场作出协调,以确保最有效的结果。
  4.7.2 在有多个设施要从事搜救行动并且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认为有此必要时,应尽早并且最好在各设施抵达规定的作业区之前将最有能力的人员指定为现场协调人。须根据现场协调人的显见的能力和作业要求,为现场协调人指定具体责任。
  4.7.3 如果没有任何负责的救助协调中心或因任何理由负责的救助协调中心不能对搜救任务作出协调,则涉及的各个设施应通过彼此的协议来指定一位现场协调人。
  4.8 搜救行动的终止和中断
  4.8.1 可行时,搜救行动须继续至救助幸存者的所有合理希望均已破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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