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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1998年修正案

  4.1.4 救助协调中心或分中心须始终了解搜救单位的准备状况。
  4.2 紧急情况信息
  4.2.1 各当事国须单独地或与其它国家合作确保它们每天24小时均能迅速和可靠地接收在其搜救区域内用于此目的的设备发来的遇险报警。收到遇险报警的任何告警点须:
  .1立即将该报警转发适当的救助协调中心或分中心,然后视情况对搜救通信予以帮助;和
  .2如可行,对报警进行确认。
  4.2.2 适当时,各当事国须确保对通信设备的登记和紧急情况的反应作出适当的有效安排,使救助协调中心或分中心能迅速使用有关登记信息。
  4.2.3 任何当局或搜救服务单位,在有理由认为人员、船舶或其它航行器处于紧急状态时,须尽快将所有现有信息发给有关的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
  4.2.4 在收到人员、船舶或其它航行器处于紧急状态的信息后,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须立即对此种信息作出评估,并按第4.4款确定紧急阶段和所需行动范围。
  4.3 初步行动
 
 收到遇险事故信息的任何搜救单位,如能提供帮助,须立即采取初步行动并须在任何情况下及时通知事故在其区域中发生的搜救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
  4.4 紧急阶段
 
 为帮助确定适当的工作程序,救助协调中心或分中心须对下列紧急阶段作出区分:
  .1 不明阶段:
  .1.1收到人员失踪的报告,或船舶或其它航行器未能如期抵达时;或
  .1.2人员、船舶或其它航行器未作出预期的船位或安全报告时。
  .2 告警阶段:
  .2.1继不明阶段之后与人员、船舶或其它航行器建立联络的尝试失败,并且向其它有关方面的查询不成功时;
  .2.2收到的信息表明船舶或其它航行器的运行效率受到损害但尚未达到可能处于遇险状况的程度时。
  .3 遇险阶段:
  .3.1收到人员、船舶或其它航行器处于危险状况并需要立即援助的确切信息时;或
  .3.2继告警阶段后与人员、船舶或其它航行器建立联络的进一步尝试失败和进行更广泛查询不成功表明有遇险情况的可能性时;或
  .3.3收到的信息表明船舶或其它航行器的运行效率受到损害并达到可能处于遇险状况的程度时。
  4.5 救助协调中心和救助分中心在紧急阶段期间应使用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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