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1998年修正案
本公约附则的现有条文,除第2.1.4、2.1.5、2.1.7、2.1.10、3.1.2和3.1.3*款以外,由下列条文取代:
注:*为方便起见,本附件也列入了原公约的第2.1.4、2.1.5、2.1.7、2.1.10、3.1.2和3.1.3款。
第1章 术语和定义
1.1 本附则中使用“须”字时,表明为海上人命安全起见,要求所有当事国一致应用的规定。
1.2 本附则中使用“应”字时,表明为海上人命安全起见,建议所有当事国一致应用的规定。
1.3 本附则中所使用的下列名词术语,其含义如下:
·1搜寻--通常由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协调的、利用现有的人员和设施以确定遇险人员位置的行动;
·2救助--拯救遇险人员、为其提供初步的医疗或其他所需要的服务,并将其转移到安全地点的行动;
·3搜救服务--使用公共和私有资源,包括协作的航空器、船舶和其它航行器和装置,履行遇险监测、通信、协调和搜寻救助的职责,包括提供医疗咨询、初步的医疗援助或医疗移送;
·4搜救区域--与某一个救助协调中心相关联的、并在其中提供搜救服务的划定明确范围的区域;
·5救助协调中心--负责促进某一搜救区域内搜救服务的有效组织并协调搜救行动的单位;
·6救助分中心--按照负责当局的特别规定为辅助救助协调中心而设立的隶属于该中心的单位;
·7搜救设施--任何可用于搜救行动的移动资源,包括指定的搜救单位;
·8搜救单位--由受过培训的人员组成并配有适合于迅速执行搜救行动的设备的单位;
·9报警点--作为报告紧急情况的人员与救助中心或救助分中心之间中介的任何设施。
·10紧急阶段--根据具体情况系指不明阶段、告警阶段或遇险阶段的通称;
·11不明阶段--对人员、船舶或其它航行器的安全情况尚不明确的阶段;
·12告警阶段--对人员、船舶或其它航行器的安全情况感到忧虑的阶段;
·13遇险阶段--有理由相信人员、船舶或其它航行器处于严重和紧迫危险情况而需要立即援助的阶段;
·14现场协调人--被指定在某个特定区域内协调搜救行动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