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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权宣言

第十七条


  ㈠ 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㈡ 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㈠ 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㈡ 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㈠ 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㈡ 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㈢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


  ㈠ 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㈡ 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㈢ 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㈣ 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㈠ 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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