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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权宣言

第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㈠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㈡ 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㈠ 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㈡ 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十四条


  ㈠ 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㈡ 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


  ㈠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㈡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㈠ 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㈡ 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㈢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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