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2010年2月18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
认识到相互鼓励、促进和保护投资将有助于激励投资者经营的积极性和增进两国繁荣,
承认投资者有义务尊重东道国的主权和法律,
愿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加强两国间的合作,
决定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扩大投资创造有利条件,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所投入的各种财产,特别是但不限于:
(一)动产,不动产及抵押权、留置权或质权等其他财产权利;
(二)股份、债券、股票或其他在公司的权益;
(三)与投资有关的金钱请求权或其他合同项下的具有财务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四)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专利、商标、商名、工艺流程、专有技术和商誉;
(五)法律或法律允许依合同授予的商业特许权,包括勘查、耕作、勘探、开发或开采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二、“投资者”一词包括缔约双方的国民和公司;
(一)“国民”一词,就缔约任何一方而言,系指具有该缔约一方国籍的自然人;
(二)“公司”一词系指依照缔约任何一方的现行法律在该缔约一方领土内设立或组成的公司、商号和组织。
三、“收益”一词系指由投资所产生的款项,如利润,股息,利息,资本利得、提成费和费用。
四、“领土”一词系指缔约一方国家的陆地、内水、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该国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第二条 促进和保护投资
一、缔约一方应促进经济合作和鼓励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投资,并依照其法律和法规接受这种投资。
二、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投资,应享受持续的保护。
三、在不损害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缔约一方不得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投资的管理、维持、使用、享有和处分采取任何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