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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一、双方均应尽可能将本条约的内容告知被判刑人。
  二、被判刑人应被书面告知处理其移管申请的进展情况。

第七条 请求与答复


  一、被判刑人可依据本条约向任何一方提出移管申请。收到被判刑人移管申请的一方应将该申请书面告知另一方。
  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移管请求。被请求方应当将其是否同意移管请求的决定尽快通知请求方。
  三、移管的请求与答复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通过本条约第三条规定的途径递交。

第八条 所需文件和信息


  一、移管请求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判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及出生地点;
  (二)对被判刑人的国籍的说明;以及
  (三)被判刑人被关押的场所。
  二、如有移管请求,除非任何一方已表示不同意移管,移交方应当向接收方提供下列信息和文件:
  (一)经证明无误的判决书副本,对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所作的说明,以及关于据以定罪的相关法律的说明;
  (二)如可行,刑罚的终止日期、被判刑人已服完的刑期,包括审判前羁押的时间;
  (三)如果已有国家向移交方提出引渡被判刑人的请求,这些请求的详细情况;或者任何已表示有兴趣引渡被判刑人的国家、或移交方认为可能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的详细情况;
  (四)对被判刑人作出的矫正报告和医疗报告,包括被判刑人在移交方接受治疗的情况,以及将在接收方对其进一步治疗的建议;
  (五)被判刑人提出移管书面申请的副本。
  三、接收方应向移交方提供下列信息和文件:
  (一)关于被判刑人是接收方公民的说明;
  (二)关于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条件已获满足的说明;以及
  (三)关于接收方将如何对被判刑人执行所判刑罚的说明或信息。
  四、在提出移管请求或就是否同意移管作出决定之前,任何一方均应依请求尽可能向对方提供有关文件、说明或信息。

第九条 被判刑人的同意及核实


  一、移交方应当确保被判刑人或者其合法代理人在完全知晓移管法律后果的情况下自愿表示同意移管,并以书面声明对此予以确认。表示同意移管的程序适用移交方法律。
  二、应接收方请求,移交方应当为接收方提供机会,使接收方通过其指定的官员核实被判刑人已按本条前款规定的条件表示同意。

第十条 被判刑人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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