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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二、如果根据本条约被要求作证的人员,主张依请求方法律有拒绝作证的权利或者特权,被请求方应当要求请求方提供是否存在该项权利或者特权的证明书。请求方的证明书应当视为是否存在该项权利或者特权的充分证据,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

第十一条 安排有关人员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一、如果请求方请求有关人员到其境内作证或者协助调查,被请求方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前往请求方境内出庭。请求方应当说明需向该人支付的津贴、费用的范围。
  二、被请求方主管机关应书面记录下该人是否同意前往请求方,并将该人的答复立即通知请求方中央机关。
  三、关于邀请有关人员到请求方境内出庭的文书送达请求,请求方应当在不迟于预定的出庭日六十天前递交被请求方,除非在紧急情形下,被请求方已同意一个较短的期限。

第十二条 移送在押人员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一、应请求方请求,被请求方可以将其境内的在押人员临时移送至请求方以便出庭作证或者协助调查,条件是该人同意,而且双方已经就移送条件事先达成书面协议。
  二、如果根据被请求方法律该被移送人应当予以羁押,请求方应当对该人予以羁押。
  三、作证或者协助调查完毕后,请求方应当尽快将该被移送人送回被请求方。
  四、为本条的目的,该被移送人在请求方被羁押的期间,应当折抵在被请求方判处的刑期。

第十三条 证人和鉴定人的保护


  一、请求方对于在其境内的证人或者鉴定人,不得由于该人在入境前的任何作为或者不作为而进行侦查、起诉、羁押、处罚或者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不得要求该人在请求所未涉及的任何侦查、起诉或者其他诉讼程序中作证或者协助调查,除非事先取得被请求方和该人的同意。
  二、如果本条第一款所述人员在被正式通知无需继续停留后十五天内仍留在请求方境内,或者离开后又自愿返回,则不再适用本条第一款。但是,该期限不应当包括该人由于其无法控制的原因而未离开请求方领土的期间。
  三、对于拒绝根据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人员,不得由于此种拒绝而施加任何刑罚或者采取任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第十四条 查询、搜查、冻结和扣押


  一、被请求方应当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查询、搜查、冻结资产和扣押证据材料和物品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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