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告知被请求方主管机关同意被引渡,被请求方可以采取其法律允许的措施以加快引渡。
第十四条 数国提出的引渡请求
一、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就同一人提出引渡请求,被请求方应当决定该人应当被引渡至哪个国家,并将其决定通知请求方。
二、为决定该人应当被引渡至哪个国家,被请求方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所有情形:
(一)请求是否依条约提出;
(二)当请求涉及不同的犯罪时,犯罪的严重性;
(三)实施犯罪的时间和地点;
(四)被请求引渡人的国籍和经常居住地;
(五)各自提出请求的时间。
第十五条 特定规则
一、请求方对于根据本条约被引渡的人,除同意引渡所针对的犯罪外,不得就该人在引渡前所实施的其他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也不得将其引渡给第三国,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被请求方事先同意,为此目的,被请求方可以要求提供第七条所规定的文件和材料;
(二)该人在可以自由离开请求方领土之日后的30天内未离开,但是由于其无法控制的原因未能离开请求方领土的时间不应计入此期限;
(三)该人在离开请求方领土后又自愿回到该方领土。
二、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引渡被请求引渡人所依据的犯罪的定性发生改变,只要该犯罪依其新的法律定性符合下列条件,该人即应当受到审判并处以刑罚:
(一)是基于引渡请求及其附件中写明的相同的犯罪事实;
(二)可判处的最高刑与被引渡的犯罪可判处的最高刑相同或者较轻。
第十六条 移交财物
一、如果请求方提出请求,被请求方应当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扣押在其境内发现的犯罪所得、犯罪工具以及可作为证据的财物,并且在同意引渡的情况下,将这些财物移交给请求方。
二、在同意引渡的情况下,即使由于被请求引渡人死亡、失踪或者脱逃而无法实施引渡,本条第一款提到的财物仍然可以移交。
三、被请求方为审理其他未决刑事诉讼案件,可以推迟移交上述财物直至诉讼终结,或者在请求方返还的条件下临时移交上述财物。
四、移交上述财物不得损害被请求方或者任何第三方对该财物的合法权利。如果存在此种权利,请求方应当根据被请求方的要求,在诉讼终结后尽快将被移交的财物无偿返还给被请求方。
第十七条 过 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