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请求方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并且没有保证在引渡后重新进行审理;
(七)请求方可能判处的刑罚与被请求方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冲突。为便利引渡被请求引渡人,被请求方可以在不违背其法律基本原则的条件下同意引渡。在此情况下,双方可以达成适当安排。
第四条 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方根据本国法律对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具有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同一犯罪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
(二)被请求方在考虑了犯罪的严重性和请求方利益的同时,认为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或者其他个人原因,引渡不符合人道主义考虑。
第五条 国民的引渡
一、任何一方均有权拒绝引渡其本国国民。
二、如果根据本条第一款不同意引渡,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方的要求,将该案提交其主管机关以便在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起刑事诉讼。为此目的,请求方应当向被请求方提供与该案有关的文件和证据。
第六条 联系途径
为本条约的目的,双方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联系,本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
一、引渡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包括或者附有: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
(二)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国籍以及有助于确定被请求引渡人的身份和可能所在地点的任何其他资料;以及已有的对该人外表的描述、该人的照片和指纹;
(三)有关案情的说明,包括犯罪作为或者不作为及其后果的概述;
(四)就该项犯罪确立刑事管辖权、定罪和量刑的有关法律规定;
(五)有关追诉时效或者执行判决期限的法律规定。
二、除了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
(一)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进行刑事诉讼的引渡请求还应当附有请求方主管机关签发的逮捕证的经证明的副本;
(二)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执行刑罚的引渡请求还应当附有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的经证明的副本和关于已经执行刑期的说明。
三、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应当签署或者盖章,并且应当附有被请求方文字的译文。
第八条 补充材料
被请求方如果认为支持引渡请求的材料不足,可以要求在30天内提交补充材料。应请求方的要求,这一期限可以延长15天。如果请求方未在该期间内提交补充材料,应当被视为自愿放弃请求,但是并不妨碍请求方就同一犯罪提出新的引渡请求。
第九条 临时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