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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引渡条约
(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以下称双方),
  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促进两国在打击犯罪方面的有效合作,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引渡义务


  双方有义务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应对方请求,相互引渡在一方境内发现的被另一方通缉的人员,以便对其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

第二条 可引渡的犯罪


  一、只有在引渡请求所针对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根据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才能同意引渡:
  (一)为进行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双方法律,对于该犯罪均可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
  (二)为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6个月。
  二、根据本条第一款确定某一作为或者不作为根据双方法律是否均构成犯罪时,不应考虑:
  (一)双方法律是否将该作为或者不作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者使用同一罪名;
  (二)双方法律所规定的该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不同。应当将请求方提出的该作为或者不作为视为一个整体加以考虑。
  三、如果引渡请求涉及两项以上根据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只要其中有一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刑罚期限的条件,被请求方即可以针对上述各项作为或者不作为同意引渡。
  四、在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也应当对犯罪未遂和共谋犯罪同意引渡。
  五、双方不得仅因犯罪也被认为涉及财政事项而拒绝引渡。

第三条 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方认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是政治犯罪,或者被请求方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的权利;
  (二)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引渡的目的是基于被请求引渡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者政治见解而对该人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该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会因为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
  (三)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仅构成军事犯罪;
  (四)根据任何一方的法律,由于时效已过或者赦免等原因,被请求引渡人已经被免予追诉或者免予执行刑罚;
  (五)被请求方已经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引渡请求所针对的同一犯罪做出终审判决或者终止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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