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作为诉讼标的物的不动产位于该方境内;
(九)在身份案件中,诉讼当事人在该方境内有住所。
二、本条第一款不应影响双方法律关于专属管辖权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承认和执行的程序
一、承认和执行适用被请求方法律规定的程序。
二、被请求方法院应当仅限于审查裁判文书是否符合本条约规定的条件,不得对其作任何实质性审查。
三、如果法院裁判文书涉及多项内容并且无法得到全部承认或者执行.被请求方法院可以决定仅承认或者执行其部分内容。
第二十七条 承认和执行的效力
被承认或者执行的法院裁判文书在被请求方境内应当与被请求方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具有相同效力。
第二十八条 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一方应当根据一九五八年六月十日在纽约签订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承认和执行在另一方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交换法律资料
双方应当根据请求,相互交换本条约涉及领域的本国法律或者司法实践的资料。
第三十条 外交或者领事代表机关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
一方可以通过本国派驻另一方的外交或者领事代表机关向在该另一方境内的本国国民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但是应当遵守该另一方法律,并且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认证的免除
为适用本条约的目的,由双方法院或者其他主管机关制作或者证明的文件,通过本条约第四条规定的联系途径转递,免除任何形式的认证。
第三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因解释或者实施本条约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如果双方中央机关不能达成协议,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六章 最后条款
第三十三条 生效、修正和终止
一、本条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在利马互换。本条约自互换批准书之日后第三十天生效。
二、经双方书面协议,本条约可以随时予以修正。
三、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条约。终止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但是不影响正在执行的协助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