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请求方如果认为提供司法协助将有损本国的主权、安全或者重大公共利益,或者违反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请求的事项超出本国司法机关的主管范围,可以拒绝提供司法协助,并应当说明拒绝理由。
第七条 司法协助请求的形式和内容
一、司法协助的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由请求机关签署或者盖章,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和地址;
(二)可能时,被请求机关的名称;
(三)请求所涉及人员的姓名、国籍以及地址;如果系法人,法人的名称和地址;
(四)必要时,当事人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五)请求所涉及的诉讼的性质和案情摘要;
(六)请求的事项;
(七)执行请求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被请求方如果认为请求方提供的材料不足以使其根据本条约的规定执行该请求,可以要求请求方提供补充材料。
第八条 文 字
一、双方的中央机关进行书面联系时,应当使用本国官方文字,并附对方文字的译文。
二、司法协助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使用请求方的文字,并附被请求方文字的译文。
第二章 送达司法文书
第九条 适用范围
任何一方应当根据本条约的规定,执行另一方提出的向在其境内的人员送达司法文书的请求。
第十条 送达请求的执行
一、被请求方应当根据本国法律规定执行送达请求。
二、在不违背本国法律的范围内,被请求方可以按照请求方明示要求的方式执行送达。
三、被请求机关如果无权执行请求,应当将该项请求移送有权执行的主管机关,以便执行。
四、被请求方如果难以按照请求方指明的地址执行送达,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定地址,必要时可以要求请求方提供补充材料。如果仍然无法确定地址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无法执行送达,被请求方应当将请求书以及所附文件退回请求方,并说明妨碍送达的原因。
第十一条 通知送达结果
被请求方应当通过本条约第四条规定的联系途径,向请求方书面通知送达结果,并附送达机关出具的证明。该证明应当注明受送达人的姓名、身份、送达日期和地点以及送达方式。如果受送达人拒收,应当注明拒收的原因。
第十二条 送达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