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以下称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司法合作,就缔结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条约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司法保护
一、一方国民在另一方境内,应当享有与另一方国民同等的司法保护,有权在与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在另一方法院进行诉讼。
二、一方法院对于另一方国民,不得因为该人是外国人或者在其境内没有住所或者居所而要求该人提供诉讼费用担保。
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亦适用于位于任何一方境内并依该方法律成立的法人。
第二条 诉讼费用减免和法律援助
一、一方国民在另一方境内,应当在与该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和范围内获得诉讼费用减免和法律援助。
二、申请获得第一款规定的诉讼费用减免和法律援助,应当由申请人住所或者居所所在地一方的主管机关出具关于该人财产状况的证明。如果申请人在双方境内均无住所或者居所,可以由该人国籍所属一方的外交或者领事代表机关出具或者确认有关该事项的证明。
三、负责对诉讼费用减免和法律援助申请作出决定的司法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可以要求提供补充材料。
第三条 司法协助的范围
本条约规定的司法协助包括:
(一)送达司法文书;
(二)调查取证;
(三)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判文书以及仲裁裁决;
(四)交换法律和司法实践资料。
第四条 司法协助的联系途径
一、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双方在相互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时,应当通过各自指定的中央机关直接进行联系。
二、第一款所指的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在秘鲁共和国方面为秘鲁共和国司法部。
三、同意或者拒绝司法协助请求,应当通过双方各自指定的中央机关通知。
四、任何一方如果变更其对中央机关的指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
第五条 司法协助适用的法律
双方执行司法协助请求时,适用各自的本国法,但是本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司法协助的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