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维护和发展中越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睦邻友好关系,养护和持续利用北部湾协定水域的海洋生物资源,加强两国在北部湾的渔业合作,根据国际法,特别是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以下简称"北部湾划界协定"),经友好协商,在相互尊重各自在北部湾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本协定适用于北部湾两国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两国领海相邻水域的一部分(以下简称"协定水域")。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基础上,在协定水域进行渔业合作。这种渔业合作不影响两国各自的领海主权和两国各自在专属经济区享有的其他权益。
第二部分 共同渔区
第三条
一、缔约双方同意在北部湾封口线以北、北纬20度以南、距北部湾划界协定所确定的分界线(以下简称"分界线")各自30.5海里的两国各自专属经济区设立共同渔区。
二、共同渔区的具体范围为下列各点顺次用直线连接而围成的水域:
1、北纬17度23分38秒,东经107度34分43秒之点
2、北纬18度09分20秒,东经108度20分18秒之点
3、北纬18度44分25秒,东经107度41分51秒之点
4、北纬19度08分09秒,东经107度41分51秒之点
5、北纬19度43分00秒,东经108度20分30秒之点
6、北纬20度00分00秒,东经108度42分32秒之点
7、北纬20度00分00秒,东经107度57分42秒之点
8、北纬19度52分34秒,东经107度57分42秒之点
9、北纬19度52分34秒,东经107度29分00秒之点
10、北纬20度00分00秒,东经107度29分00秒之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