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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四)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的目的是基于某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者政治见解而对该人进行侦查、起诉、处罚或者其他诉讼程序,或者该人的地位可能由于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

  (五)被请求方认为,执行请求将损害本国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者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或者违背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二、如果提供协助将会妨碍正在被请求方进行的侦查、起诉或者其他诉讼程序,被请求方可以推迟提供协助。

  三、在拒绝或者推迟提供协助前,被请求方应当考虑是否可以在其认为必要的条件下准予协助。请求方如果接受附条件的协助,则应当遵守这些条件。

  四、被请求方中央机关如果拒绝或者推迟提供协助,应当将拒绝或者推迟的理由通知请求方中央机关。

  第四条 请求的形式和内容

  一、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在紧急情形下,被请求方可以接受其他形式的请求,请求方应当在随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该请求,但是被请求方另行同意的除外。

  二、请求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请求所涉及的侦查、起诉或者其他诉讼程序的主管机关的名称;

  (二)对于请求所涉及案件的性质和事实以及所适用的法律规定的说明;

  (三)关于人员的身份和人员或者物品可能所在地的资料;

  (四)对于需搜查的人员和需扣押的物品所在地的准确说明。

  三、在必要和可能的范围内,请求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被取证人员的身份和所在地的资料;

  (二)关于受送达人的身份、所在地以及该人与诉讼的关系的资料;

  (三)关于需查找或者辨认的人员的身份及其下落的资料;

  (四)关于需勘验或者检查的场所或者物品的说明;

  (五)希望在执行请求时遵循的特别程序及其理由的说明;

  (六)关于搜查的地点和查询、冻结、扣押的财物的说明;

  (七)关于保密的需要及其理由的说明;

  (八)关于被邀请前往请求方境内作证或者协助侦查的人员有权得到的津贴和费用的说明;

  (九)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资料。

  四、被请求方如果认为请求所包括的内容尚不足以使其处理该请求,可以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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