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出现紧急情况(如自然灾害、不良气象条件、军用舰船和辅助舰船故障等),在有关方提出请求时,各方的海洋(河流)交通管制部门应当向有关方的军用舰船和辅助舰船提供帮助。各方无偿提供人力和物力保障搜寻救援。
第十三条
经与接受方协商,在无偿条件下,派遣方部队和其他单位可以使用自己的通讯系统,包括在必要时铺设通讯电缆、架设无线收发装置、使用必需的无线电频率。经与接受方协商,派遣方部队和其他单位可以无偿或者以优惠价格接入接受方电话、电报、传真等通讯网。
第十四条
派遣方参加演习人员因参加演习临时处于接受方领土期间,不受接受方有关外国公民护照、签证、移民及居留和行动规定的法律限制。但不得认为派遣方参加演习人员获得了在接受方领土常住的权利。
第十五条
一、派遣方部队和其他单位依据向接受方提供的人员名单和可移动资产清单在与接受方商定的国界口岸进出接受方国界。该人员名单和可移动资产清单用派遣方和接受方国家文字书写,经派遣方授权机构确认,并指明进入接受方领土的目的和停留期限。
二、派遣方至少于进入接受方国界45日之前向接受方授权机构提供派遣方部队和其他单位的人员名单和可移动资产清单,以便接受方授权机构提前与己方主管部门协商。
三、部队和其他单位的人员名单和可移动资产清单应按本协定附件1和附件2的格式制作。
四、参加演习人员在出入派遣方和接受方国界时,须出示在派遣方境内有效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接受方承认派遣方参加演习人员的有效公民身份证件。
五、根据接受方的法律,派遣方参加演习人员中的个别人员可不被获准进入接受方领土。
六、参加演习人员携带个人自用物品及外汇入出接受方国界时应当符合接受方的法律。
七、根据部队和其他单位的可移动资产清单,接受方海关简化办理可移动资产入出接受方海关的通关手续和海关检查,并免予各类限制,免除关税和各类税费。
八、各方的海关有权按本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参加演习人员进行人身检查和物品检查,没收法律禁止或者限量出入境的物品,部队和其他单位的可移动资产清单内的物品(物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