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队和其他单位驻扎地域的警戒方法;
(六)需共同完成的演习各项准备工作及完成时限;
(七)演习指挥机关设立地点和实施指挥工作的方法;
(八)部队和其他单位在演习地域集结的方式;
(九)派遣方部队和其他单位出入的国界口岸和时间;
(十)派遣方部队和其他单位在接受方领土上和演习地域移动(过境)的路线、方式和条件;
(十一)向派遣方部队和其他单位提供所需不动产、物资技术保障、医疗和生活公共服务的数量、方法和条件,以及向派遣方提供无偿和有偿服务的问题;
(十二)邀请其他国家的观察员观摩演习的问题;
(十三)演习的新闻报道问题;
(十四)在演习准备和举行过程中保密和指挥隐蔽性的问题;
(十五)有关准备和举行演习的其他问题。
三、磋商的结果载入纪要并由各方授权机构代表签署。
第六条
接受方在准备和举行演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必要措施:
防止并制止针对派遣方参加演习人员和可移动资产的一切违法行为。
为派遣方部队和其他单位及其可移动资产按移动路线的顺利通行创造条件。
第七条
派遣方在准备和举行演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必要措施:
保证派遣方参加演习人员尊重接受方国家的主权、法律和风俗习惯,不干涉接受方内部事务,不在其领土上参与政治活动。
制定在接受方领土上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规范和习俗,并通知到派遣方参加演习人员。
保证所使用的接受方不动产、自然资源、文化设施和历史古迹完好无损。
保证仅在与接受方商定的演习地域和移动路线上实施参加演习人员和可移动资产的移动。
保证部队和其他单位在接受方领土上的演习地域、驻地和移动路线内遵守接受方生态安全法规。
第八条
一、对参加演习人员的医疗保障的组织和实施,包括治疗、预防和卫生防疫措施等,各方应相互给予协助。
二、对位于接受方领土上的派遣方参加演习人员的治疗,按照以下方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