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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的协定


  损失:指人员死亡、身体损害或者其他健康损害(致残),财产的毁损或者丢失。

  部队和其他单位的驻地:指接受方划定的供派遣方部队和其他单位在演习期间临时驻扎的地域。

  演习地域:指接受方划出用于举行演习的地域。

  移动路线:指部队和其他单位及其可移动资产在接受方领土向其驻地和演习地域行进以及返回派遣方领土的空中、水上和陆地的运输路线。

  主管部门:根据各自国内法,授权实施口岸出入境管理、侦查及审判以及实施检疫和其他措施的各方国家机关。

  参加演习人员执行公务:指参加演习人员在演习准备和实施期间,在演习地域、部队和其他单位驻地,以及在沿移动路线机动时,根据命令执行任务的行为。下列情形除外:

  --擅自离开驻地或者演习地域;

  --自愿使自己处于中毒或者麻醉状态。

  国界口岸:指用于对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商品和动物进行边防检查、必要时进行其他检查和边境放行的用于国际运输(国际飞行)的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机场、海运和水运港口内划出的专门区域以及其他专门设置的场所。

  第二条

  本协定的实施由各方授权机构负责。各方应将授权机构的清单以照会形式递交本协定的保存机构和各方。

  第三条

  一、各方通过协商,作出举行演习的决定。每一方都有权自主决定自己参加演习的程度。

  二、一方如果不能参加演习,应当及时通知其他各方。

  三、根据演习的课题,除部队外各方其他单位可以参加演习。

  第四条

  授权机构为直前准备和举行演习成立演习指挥机关。

  第五条

  一、决定举行演习后,通过各方授权机构磋商演习准备的有关事宜。

  二、磋商过程中,各方授权机构协商以下事项:

  (一)演习的目的、任务、企图立案和训练问题;

  (二)举行演习的时间;

  (三)参加演习部队和其他单位人员组成和人数,及其可移动资产清单;

  (四)部队和其他单位的驻扎地域和演习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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