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的协定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称各方),
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
遵循2002年6月7日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2001年6月15日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
致力于共同保障上海合作组织有效应对上海合作组织范围内威胁和平、安全以及稳定的局势,包括通过各国国防部门的相互协调行动,
为此愿意举行联合军事演习(以下简称演习)并确定准备和举行演习的法律和组织基础,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协定中使用的概念,
参加演习人员:指各方进入演习指挥机关的人员、参加演习的部队人员和其他单位人员。
演习指挥机关:指各方为准备和举行演习临时成立的指挥机关。
部队:指各方武装力量参加演习的部队和分队及其指挥机关。
其他单位:指各方参加演习或者协助演习的国家有关机关及其所属分队,其不属于国家武装力量的构成。
部队和其他单位人员:指部队和其他单位在编的军人和文职人员,以及其他被派往部队和其他单位的人员。
派遣方:指向接受方领土派出参加演习人员以及部队和其他单位的可移动资产的一方。
接受方:指在其领土上举行演习的一方,或者派遣方参加演习人员以及部队和其他单位的可移动资产通过其领土实施过境运输的一方。
第三方:指除派遣方、接受方之外的其他国家及其自然人或者法人,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
部队和其他单位授权人员:指由各方授权机构任命的部队和其他单位指挥员(首长)以及部队和其他单位的其他人员。
部队和其他单位的可移动资产:指属于派遣方资产,包括武器、军事装备、飞行器、军用舰船和其他浮动工具、专门器材、弹药、模拟器材、给养、医疗设备,以及举行演习期间部队和其他单位必需的允许临时运入并在接受方领土使用的其他物资、器材和消耗品。
不动产:指属于接受方资产,接受方同意派遣方部队和其他单位临时使用的地段、铁路、公路、训练中心及靶场、机场、港口、海军基地和驻泊地及其附属建筑和设施、固定通讯设施、固定的雷达和导航设施及其他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