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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844(2008)号决议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所有会员国均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委员会根据下文第8段所指认的个人在本国入境或过境,但本段的规定绝不强制一国拒绝本国国民入境;

  2. 决定,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a) 经委员会逐案审查认定,出于人道主义需要,包括为履行宗教义务,此类旅行是合理的;

  (b) 经委员会逐案审查认定,给予豁免反而会有助于实现在索马里促成和平与民族和解以及在该区域建立稳定的目标;

  3. 决定所有会员国均应毫不拖延地冻结其境内由委员会根据下文第8段所指认个人或团体,或由经委员会指认、代表其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团体或由其所拥有或控制的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还决定所有会员国均应确保本国国民或本国境内任何个人或实体均不向上述个人或实体或以这些个人或实体为受益方,提供任何资金、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

  4. 决定,上文第3段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相关会员国认定的下列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

  (a) 为基本开支所必需,包括用于支付食品、房租或抵押贷款、药品和医疗、税款、保险费及水电费,或完全用于支付与提供法律服务有关的合理专业服务费和偿付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或国家法律规定的为惯常置存或保管冻结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所应收取的规费或服务费,但相关国家须先把酌情授权动用这类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的意向通知委员会,且委员会在接到此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反对的决定;

  (b) 为非常开支所必需,但条件是相关国家或会员国已将这一认定通知委员会并已获得委员会批准;或

  (c) 属于司法、行政或仲裁留置或裁决之标的,如属此种情况,则这些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可用于执行留置或裁决,但该项留置或裁决须在本决议通过之日前已作出,受益者不是根据上文第3段指认的人员或实体,且相关国家或会员国已就此通知委员会;

  5. 决定,会员国可允许在已依照上文第3段规定冻结的账户中存入这些账户的利息或其他收益,或根据这些账户受本决议各项规定制约之前订立的合同、协定或义务所应收取的付款,但任何此种利息、其他收益和付款仍须受这些规定制约并予以冻结;

  6. 重申第733(1992)号决议规定的,经第1356(2001)号、第1425(2002)号、第1725(2006)号、第1744(2007)号和第1772(2007)号决议阐明和修订的针对索马里的全面彻底军火禁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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