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决定将第1807(2008)号决议第9和第11段规定的金融和旅行措施延至上文第1段所定期限,并重申该决议第10和第12段的规定;
4. 决定上文第3段所述措施将适用于下述经委员会指认的个人和适当实体:
(a) 其行动违反会员国依照上文第1段采取的措施的人员或实体;
(b) 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活动的外国武装团体中那些阻碍这些团体所属战斗人员解除武装和自愿遣返或重新安置的政治和军事领导人;
(c) 接受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外支持并阻碍其战斗人员参加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进程的刚果民兵政治和军事领导人;
(d) 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活动并违反相关国际法,在武装冲突中招募或使用儿童兵的政治和军事领导人;
(e) 活动于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并严重违反国际法,在武装冲突局势中以儿童或妇女为目标,从事包括杀害和残害、性暴力、绑架和强迫流离失所等行为的个人;
(f) 在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阻挠领取或分发人道主义援助物资的个人;
(g) 通过自然资源的违禁贸易支持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非法武装团体的个人或实体;
5. 决定在截止于上文第1段所述日期的一段延长期内,上文第3段所述措施将继续适用于第1807(2008)号决议第9和第11段、第1596(2005)号决议第13和第15段、第1649(2005)号决议第2段和第1698(2006)号决议第13段已经指认的个人和实体,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
6. 又决定扩大第1533(2004)号决议第8段所规定,经第1596(2005)号决议第18段、第1649(2005)号决议第4段和第1698(2006)号决议第14段扩大,其后又经第1807(2008)号决议第15段重申的委员会任务,以包括下列工作:
(a) 定期审查委员会依照上文第4和第5段指认的个人和实体名单,以尽可能更新名单,使其尽可能准确,并确认所作列名仍然适宜,此外鼓励会员国在得到任何更多信息时随时提供这些信息;
(b) 公布有关准则,以促进本决议所定各项措施的执行,并且视必要积极审查这些准则;
7. 吁请所有国家,特别是该区域各国,支持执行本决议规定的措施,在委员会执行任务过程中给予充分合作,且自决议通过之日起45日内向委员会报告它们为执行上文第1、第2、第3、第4和第5段所定措施而采取的行动,并鼓励所有各国应委员会要求,派代表出席委员会会议,以便更深入地讨论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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