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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二、缔约各方不参加任何针对其他缔约方的联盟或集团,不支持任何敌视其他缔约方的行动。

  第五条

  缔约各方恪守国界不可侵犯的原则,积极致力于加强边境地区军事领域信任,决心使相互间的边界成为永久和平与友好的边界。

  第六条

  出现威胁某一缔约方安全的情况时,该缔约方可在本组织框架内与其他缔约方举行磋商,以妥善应对出现的局势。

  第七条

  缔约各方致力于在本组织框架内维护和巩固国际和平与安全,在维护和提高联合国作用、维护全球和地区稳定、推进国际军控进程、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扩散等方面加强协调与合作,并就这些问题定期举行磋商。

  第八条

  一、缔约各方根据本国法律,在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所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基础上,在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非法贩运武器,非法移民,以及其他跨国犯罪活动方面积极开展合作。

  二、缔约各方根据本国法律,在遵守所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基础上,加强在通缉、羁押、引渡和移交从事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活动,以及其他犯罪活动的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方面的协作。

  三、缔约各方在国界保护、海关监督、劳务移民管理及金融、信息安全保障方面开展合作。

  第九条

  缔约各方积极推进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交往与合作。

  第十条

  缔约各方国防部门间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

  第十一条

  一、缔约各方根据各自承担的国际义务及本国法律,在促进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开展合作。

  二、缔约各方根据各自承担的国际义务及本国法律,保障生活在其境内的其他缔约方公民的合法权益,并相互提供必要的法律协助。

  第十二条

  缔约各方相互承认并保护缔约一方位于缔约另一方境内的财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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