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或组织)成员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各方,
系于睦邻友好合作的历史纽带,
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2002年6月7日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
坚信巩固和深化本组织成员国之间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符合成员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本组织所在地区乃至全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认为全球化进程加深了国家间的相互依赖,使各国的安全与繁荣紧密相连,
认为新的安全挑战与威胁具有全球性质,只有共同努力,遵循协商一致的合作原则与机制才能有效应对,
认识到必须尊重当今世界文化文明的多样性,
重申为促进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为本组织成员国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愿意扩大本组织内部及与所有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互利合作,
重申本条约不针对任何其他国家和组织,缔约各方奉行开放原则,
致力于使本组织所在地区成为和平、合作、繁荣、和谐的地区,
愿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在平等、相互尊重、互信互利、不以集团和意识形态划线的基础上建立新的全球安全架构,
决心巩固本组织成员国的友好关系,使成员国人民的友谊世代相传,
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各方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在其感兴趣的领域发展长期睦邻、友好和合作关系。
第二条
缔约各方遵循《联合国宪章》,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2002年6月7日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以和平方式解决彼此间的分歧。
第三条
缔约各方相互尊重各自根据本国历史经验和国情选择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道路的权利。
第四条
一、缔约各方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采取措施禁止在本国境内从事任何违反该原则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