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七附加议定书
根据1964年7月10日在维也纳签订的《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万国邮政联盟各成员国政府全权代表在布加勒斯特大会上通过了对本组织法的下列修改,待批准后生效。
第一条
(修改后的序言)
为通过邮政业务的有效运作来发展各国人民之间的联系,并为促进在文化、社会和经济领域内实现国际合作之崇高目的,各缔约国政府的全权代表通过了本组织法,待批准后生效。
邮联的使命是通过以下途径,促进优质、高效、方便的邮政普遍服务可持续发展,以便利全球所有公民的通信:
(一)在由相互连接的网络组成的一个邮政领域内,保证邮件的自由流通;
(二)鼓励采用公平一致的标准及使用技术;
(三)保证相关各方的合作和互动;
(四)促进有效的技术合作;
(五)保证满足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
第二条
(增加的第1bis条)
定义
在万国邮政联盟法规中,下列词汇定义为:
(一)邮政业务:指所有的邮政服务,其范围由邮联各机构规定。这些服务的主要义务是通过对邮件的收寄、分拣、运输和投递来实现成员国某些社会和经济目标。
(二)成员国:满足组织法第二条所述条件的国家。
(三)一个邮政领域(单一和同一个邮政领域):万国邮联法规的缔约国有义务根据对等原则,保证函件互换遵循转运自由原则,并像对待本国邮件那样一视同仁地处理来自其他国土的并由本国经转的邮件。
(四)转运自由:经转邮政应遵循的原则,即以处理国内邮件同样的方式运输其他邮政交由其经转的邮件。
(五)函件:公约中所规定的函件。
(六)国际邮政业务:法规所规定的邮政作业或服务;这些邮政作业或服务的总体。
第三条
(修改后的第二十二条)
邮联的法规
(一)邮联组织法是邮联的基本法规。它列有邮联的组织条例,不得对其提出保留。
(二)总规则列有确保实施组织法和进行邮联工作的各项规定。它对各成员国均有约束力,不得对其提出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