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如果一方因为其无法控制的原因不能在商定的期间内移交或者接收被引渡人,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当再次商定执行引渡的有关事宜,并适用本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十二条 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
一、如果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被请求方因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之外的犯罪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服刑,被请求方可以在作出同意引渡的决定后,暂缓引渡该人直至诉讼终结或者服刑完毕。被请求方应当将暂缓引渡事项通知请求方。
二、如果暂缓引渡可能给请求方的刑事诉讼造成严重障碍,被请求方可以在不妨碍其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并且请求方保证在完成有关程序后立即将该人无条件送还被请求方的情况下,根据请求方的请求,临时引渡该人。
第十三条 数国提出的引渡请求
如果包括请求方在内的两个以上的国家就同一人提出引渡请求,被请求方应当根据其国内法决定是否接受任何一国的请求。
第十四条 特定规则
除同意引渡所针对的犯罪外,请求方对于根据本条约被引渡的人,不得就该人在引渡前所实施的其他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也不能将其引渡给第三国,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被请求方事先同意。为此目的,被请求方可以要求提供本条约第七条所规定的文件或者资料,以及被引渡人就有关犯罪所作的陈述;
(二)该人在可以自由离开请求方之日后的四十五天内未离开该方。但是由于其无法控制的原因未能离开请求方的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三)该人在已经离开请求方后又自愿回到该方。
第十五条 移交财物
一、如果请求方提出请求,被请求方应当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扣押在其境内发现的犯罪所得、犯罪工具以及可作为证据的财物,并且在同意引渡的情况下,将这些财物移交给请求方。
二、在同意引渡的情况下,即使因为被请求引渡人死亡、失踪或者脱逃而无法实施引渡,本条第一款提到的财物仍然可以予以移交。
三、被请求方为审理其他未决刑事诉讼案件,可以推迟移交上述财物直至诉讼终结,或者在请求方承诺返还的条件下临时移交这些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