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该人在可以自由离开请求方之日后的三十天内未离开该方。但是由于其无法控制的原因未能离开请求方的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三)该人在已经离开请求方后又自愿回到该方。
第十四条 向第三国再次引渡
未经被请求方同意,请求方不得将被引渡人移交给第三国,但有本条约第十三条规定的被引渡人未离开请求方或者返回请求方的情形时除外。
第十五条 移交财物
一、如果请求方提出请求,被请求方应当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扣押在其境内发现的犯罪所得、犯罪工具以及可作为证据的财物,并且在同意引渡的情况下,将这些财物移交给请求方。
二、在同意引渡的情况下,即使因为被请求引渡人死亡或者脱逃而无法实施引渡,本条第一款提到的财物仍然可以移交。
三、被请求方为审理其他未决刑事诉讼案件,可以推迟移交上述财物直至诉讼终结,或者在请求方返还的条件下临时移交这些财物。
四、移交上述财物不得损害被请求方或者任何第三人对该财物的合法权利。如果存在此种权利,请求方应当根据被请求方的要求,在诉讼结束之后尽快将被移交的财物无偿返还给被请求方。
第十六条 过境
一、一方从第三国引渡人员需要经过另一方领土时,应当请求另一方允许该人过境。
二、被请求方在收到包含相关信息的过境请求后,应当根据其国内法规定的程序处理该请求。被请求方应当尽快批准过境请求,除非其根本利益会因此受到损害。
第十七条 通报结果
请求方应当及时向被请求方提供有关对被引渡人进行刑事诉讼、执行刑罚或者将该人再引渡给第三国的情况。
第十八条 费用
在被请求方的引渡程序中产生的费用由被请求方承担。与移交和接收被引渡人有关的交通费用和过境费用由请求方承担。
第十九条 与其他条约的关系
本条约不影响双方根据其他条约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条 协商
应一方要求,双方应当就本条约的解释和适用产生的争议以及其他具体事项迅速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