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请求方应当将处理该请求的结果及时通知请求方。
四、如果被请求方主管机关在羁押被请求引渡人之后的三十天内未收到正式引渡请求,则应当解除临时羁押。应请求方正式要求,上述期限可以延长十五天。
五、如果被请求方随后收到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则解除临时羁押不应排除对被请求引渡人的再次羁押和引渡。
第九条 对引渡请求作出决定
一、被请求方应当根据本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引渡请求,并且及时将决定通知请求方。
二、被请求方如果全部或者部分拒绝引渡请求,应当将理由告知请求方。
第十条 移交被引渡人
一、如果被请求方同意引渡,双方应当商定执行引渡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宜。同时,被请求方应当将被引渡人在移交之前已经被羁押的时间告知请求方。
二、如果请求方在商定的执行引渡之日后的十五天内未接收被引渡人,被请求方应当立即释放该人,并且可以拒绝请求方就同一犯罪再次提出的引渡该人的请求。
三、如果一方因为其无法控制的原因不能在商定的期间内移交或者接收被引渡人,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当再次商定执行引渡的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
一、如果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被请求方因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之外的犯罪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服刑,被请求方可以在作出同意引渡的决定后,暂缓引渡该人直至诉讼终结或者服刑完毕。被请求方应当将暂缓引渡事项通知请求方。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影响将被请求引渡人临时移交给请求方,但请求方应当在完成诉讼程序后将该人送还被请求方。
第十二条 数国提出的引渡请求
如果多个国家就相同或不同犯罪针对同一人同时提出引渡请求,被请求方可以决定将该人引渡给其中任何一国。被请求方应当考虑各种因素,特别是:是否存在条约关系,当引渡请求涉及不同犯罪时不同犯罪的严重性,犯罪地点,收到引渡请求的日期先后,被请求引渡人的国籍,再引渡到第三国的可能性。
第十三条 特定规则
除同意引渡所针对的犯罪外,请求方对于根据本条约被引渡的人,不得就该人在引渡前所实施的其他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请求方事先同意。为此目的,被请求方可以要求提供本条约第六条所规定的文件或者资料,以及被引渡人就有关犯罪所作的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