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方对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正在或将要进行刑事诉讼;
(二)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个人原因,引渡不符合人道主义考虑。
第五条 在被请求方提起刑事诉讼的义务
如果根据本条约第三条第(四)项拒绝引渡,则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方的要求,将该案提交其主管机关以便根据其本国法律提起刑事诉讼。为此目的,请求方应当向被请求方提供与该案有关的文件和证据。
第六条 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
一、引渡请求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提出。引渡请求应当包括: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
(二)对被请求引渡人尽可能准确的描述,以及其他一切有助于确定其身份和国籍的信息,如有可能,提供确定其可能的下落的信息;
(三)犯罪事实,特别是犯罪时间、地点、犯罪行为;
(四)对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追诉时效方面的法律规定。
二、请求方提出的引渡请求应当附有:
(一)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提出请求的,应当附有逮捕令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任何文件的副本;为了执行刑罚而提出请求的,应当附有生效的判决书的副本以及已执行刑期的证明;
(二)必要的犯罪证据或者相关材料;
(三)在缺席审判定罪的情况下,应当附有关于该人缺席情况的材料、关于上诉权利的材料、以及上诉或者重审形式的详细材料。
三、请求方根据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提交的引渡请求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应当由请求方的主管机关正式签署并盖章,并附有英文译文。
第七条 补充材料
如果被请求方认为,为支持引渡请求所提供的材料不充分,可以要求在三十天内提交补充材料。如果请求方提出合理要求,这一期限可以延长十五天。如果请求方未在该期间内提交补充材料,应当被视为自动放弃请求,但是不妨碍请求方就同一犯罪重新提出引渡请求。
第八条 临时羁押
一、在紧急情况下,一方可以在提出引渡请求前,请求另一方临时羁押被请求引渡人。此种请求可以通过外交途径、国际刑事警察组织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途径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临时羁押请求应当包括本条约第六条第一款所列内容,并说明已经备有该条第二款第(一)项所列文件,以及即将提出正式引渡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