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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引渡条约
(2008年6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
  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本着在打击各种形式的犯罪领域加强合作的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引渡义务
  双方有义务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应对方请求,相互引渡在一方发现的被另一方通缉的人员,以便对其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
  第二条 可引渡的犯罪
  一、为本条约的目的,可引渡的犯罪为根据双方法律均可判处一年以上徒刑或者更重刑罚的犯罪。如果请求是针对因上述犯罪被判刑的人,只有当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时,才允许引渡。
  二、根据本条第一款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根据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时,不应考虑双方法律是否将该行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者使用同一罪名。
  三、如果引渡请求涉及两个以上根据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要其中有一项行为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被请求方即可以针对上述各项行为同意引渡。
  第三条 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
  在下列情形下,应当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方认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是政治犯罪,但恐怖主义犯罪和双方均为缔约国的国际公约不认为是政治犯罪的除外;
  (二)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引渡请求的目的是基于被请求引渡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者政治见解而对该人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该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将会因为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
  (三)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
  (四)在收到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是被请求方国民;
  (五)被请求方或者请求方已经赦免被请求引渡人;
  (六)根据任何一方的法律,追诉时效或者刑罚时效已过;
  (七)被请求方已经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作出生效判决或者终止刑事诉讼程序;
  (八)请求方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但请求方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在引渡后在其出庭的情况下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
  第四条 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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