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二、如果根据本条第一款,涉嫌的犯罪所得或者犯罪工具已被找到,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按照本国法律采取措施冻结、扣押和没收这些财物。
  三、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及双方商定的条件下,被请求方可以根据请求方的请求,将上述的犯罪所得或者犯罪工具的全部或者部分或者出售有关资产的所得移交给请求方。
  四、在适用本条时,被请求方和第三人对这些财物的合法权益应当依被请求方法律受到尊重。
  第十六条 通报刑事诉讼结果
  根据本条约的规定,请求方应当根据被请求方的要求,向被请求方通报协助请求所涉及的刑事诉讼的结果。
  第十七条 提供犯罪记录
  一、双方中央机关应当相互通报本国法院对另一方国民所作的定罪方面的情况。
  二、在请求方对被请求方国民进行刑事侦查和诉讼的情况下,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方的请求,向请求方提供该人的犯罪记录。
  第十八条 交流法律资料
  双方可以根据请求,相互交流各自国家与履行本条约有关的法律和司法实践的资料。
  第十九条 证明和认证
  为本条约的目的,根据本条约转递的任何文件,无需进行任何形式的证明或者认证。
  第二十条 费用
  一、被请求方应当负担执行请求所产生的费用,但是请求方应当负担下列费用:
  (一)有关人员按照本条约第八条的规定,前往、停留和离开被请求方的费用;
  (二)有关人员按照本条约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前往、停留和离开请求方的费用和津贴,这些费用和津贴应当根据费用发生地的标准和规定支付;
  (三)鉴定的费用;
  (四)翻译,包括笔译和口译的费用。
  二、请求方应当根据要求,预付由其负担的部分上述费用。
  三、如果执行请求明显地需要超常性质的费用,双方应当协商决定可以执行请求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其他协议
  本条约不影响双方均为缔约国的其他条约或者协议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协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