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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六)被请求方认为执行请求将损害本国主权、安全或者公共秩序。
  二、如果提供协助将会妨碍正在被请求方进行的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程序,被请求方可以推迟提供协助。
  三、在拒绝或者推迟提供协助前,被请求方应当考虑是否可以在其认为合适的条件下提供协助。请求方如果接受附条件的协助,则应当遵守这些条件。
  四、被请求方如果拒绝或者推迟协助,应当将拒绝或者推迟的理由通知请求方。
  第四条 请求的形式和内容
  一、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由请求方中央机关签署或者盖章。在紧急情形下,被请求方可以接受具有书面效果的其他形式的请求。
  二、请求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请求所涉及的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程序的主管机关的名称;
  (二)对于请求所涉及的案件的性质和事实以及所适用的法律规定的说明;
  (三)请求事项和理由。
  三、在必要和可能的范围内,请求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被取证人员的身份和居住地的资料;
  (二)关于受送达人的身份和居住地的资料;
  (三)关于需查找或者辨认的人员的身份及下落的资料;
  (四)关于需勘验或者检查的对象的说明;
  (五)执行请求时应遵循的特别程序及其理由的说明;
  (六)关于侦查、搜查、冻结或扣押的对象的说明;
  (七)保密的需要及其理由的说明;
  (八)关于给予被邀请前往请求方作证的人员的津贴和费用的说明;
  (九)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资料。
  四、被请求方如果认为请求中包括的内容不足以使其作出决定,可以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五、根据本条提出的请求和辅助文件,应当附有英文译文。
  第五条 请求的执行
  一、被请求方应当按照本国法律及时执行协助请求。
  二、被请求方在不违背本国法律的范围内,可以按照请求方要求的方式执行协助请求。
  三、被请求方应当将执行请求的结果及时通知请求方。如果无法提供所请求的协助,被请求方应当将原因通知请求方。
  第六条 保密和限制使用
  一、如果请求方提出要求,被请求方应当对请求,包括其内容和辅助文件,以及按照请求所采取的行动予以保密。如果不违反保密要求则无法执行请求,被请求方应当将此情况通知请求方,请求方应当随即决定该请求是否仍然应当予以执行。
  二、如果被请求方提出要求,请求方应当对被请求方提供的资料和证据予以保密,或者仅在被请求方指明的条件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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